重慶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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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0日 06:2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本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2003年12月11日重慶市萬州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信用聯社)起訴重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信用聯社 法定代表人:王新朝,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萍,該社職工 委托代理人魏紅兵,重慶榮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興云,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毅,萬州區征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彬,經理 委托代理人段茂兵,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倪世均,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2、有關糾紛的起因、依據及請求: 該案基于2001年11月20日江南公司為萬州公司在重慶市萬州區龍寶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全社(該社于2002年4月合并至信用聯社)1,000萬元貸款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其借款已于2003年11月19日到期,至今,萬州公司尚欠信用聯社貸款本金375萬元及2002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為此,萬州農行提交《民事訴狀》,要求判令萬州公司和江南公司償還該行貸款本金375萬元及貸款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以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三、判決情況: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對本案判決如下: 1、由萬州公司歸還信用聯社借款本金375萬元并清償2002年12月2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 2、由江南公司對萬州公司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案件受理費28,760元,其他訴訟費8,628元,共計37,388元,由萬州公司負擔。 萬州公司對上述判決無異議,江南公司對上述判決有異議,擬上訴。 四、本次訴訟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目前,萬州公司已嚴重資不抵債(見2004年6月3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由于本公司從2002年起對江南公司按成本法核算,故該判決對本公司本年度利潤暫無影響。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市場風險。 五、備查文件目錄:判決書。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六月九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