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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法人股股權轉讓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0日 06:2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日前,本公司接公司國有法人股股東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產權(2004)361號文批準,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長發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4386189股國有法人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5.59%)。參照本公司近三年的每股凈資產值和凈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數據和經營業績,雙方協商確定轉讓價格為每股1.76元,轉讓總價為25319692.64元。本次股權轉讓交割手續正在辦理之中,股權轉讓完成后,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將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上海長發資產經營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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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將成為本公司第三大股東,持股5.59%。

  特此公告

  長江投資(資訊 行情 論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0日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名稱:長發集團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股票名稱:長江投資

  股票代碼:600119

  信息披露義務人:上海長發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區安亭鎮于塘路888號

  通訊地址:上海市長寧區新華路465號5號樓

  聯系電話:021-62943645

  傳真:021-62943645

  股份變動性質:增加

  簽署日期:2004年6月8日

  特別提示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據《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編寫本報告。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署本報告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

  (三)依據《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持股變動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控股人、關聯人、一致行動人所持有、控制的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變動報告書提交之日,除本持股變動報告書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權轉讓過戶與信息披露同時進行。

  (五)本次股權轉讓已獲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產權[2004]361號文)批復同意。

  (六)本次股東持股變動是根據本報告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人外,沒有委托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報告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一、釋義

  本持股變動報告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簡稱具有如下特定意義:

  本公司:指上海長發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南京公司:指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長江投資:指長發集團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轉讓:指南京公司將所持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4386189股國有法人股轉讓給本公司;

  轉讓標的:指本次轉讓的14386189股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法人股;

  元:指人民幣元。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名稱:上海長發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注冊地:上海市嘉定區安亭鎮于塘路888號

  注冊資本:6000萬元

  工商注冊號:3101141014449

  企業代碼:70347841-4

  經濟性質:國有控股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期限:2001年7月至2016年7月

  稅務登記證號碼:國稅滬字310114703478414

  地稅滬字310114703478414

  經營范圍:實業投資,資產經營和管理,物業租賃和管理,咨詢服務。

  出資人: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長發集團上海房地產公司

  通訊地址:上海市長寧區新華路465號5號樓

  郵編:200052

  1、截止本報告書公告之日,本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的股份。

  2、公司主要董事及高管人員情況介紹

  姓名職務國籍常住地是否取得他國或地區的居留權

  陸金祥副董事長總經理中國上海否

  周健康副總經理中國上海否

  前述人員最近五年之內未受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者涉及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變動情況

  1、2003年9月30日,本公司與南京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書》,將南京公司持有的占長江投資總股本5.59%的發起人國有法人股14386189股轉讓給本公司。

  2、參照長江投資2001年、2002年、2003年度的每股凈資產值和凈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數據和經營業績,經本公司和南京公司協商,并于2004年3月28日達成補充協議,商定轉讓價格由原定每股1.60元調整為每股1.76元,轉讓總價為25319692.64元”。

  3、鑒于本次轉讓的標的為國有法人股,股權轉讓協議書和補充協議在2004年5月27日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4、2003年5月9日本公司和南京公司簽署的《債權債務確認協議書》確認,南京公司共欠本公司債務人民幣23036466.79元。雙方同意通過抵扣上述債權債務的方式支付轉讓款23036466.79元,并于轉讓補充協議訂立后一周內實行抵扣支付。

  5、轉讓款余額2283225.85元由本公司在轉讓補充協議生效后100天內向南京公司支付。

  6、本次股權過戶手續完成之前,本公司享有該股權的分紅和派現等收益,并有權出席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

  7、本次轉讓的標的股權不存在任何權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質押、凍結等情況。

  8、2004年5月27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產權[2004]361號文)批復中認定轉讓標的仍為國有法人股。

  9、本次轉讓后,本公司將成為長江投資的第三大股東。

  四、前六個月買賣掛牌交易股份情況

  在提交本報告之日前六個月內,本公司沒有買賣長江投資掛牌交易股份的行為。

  五、其他重要事項

  1、長江投資的控股股東為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持有長江投資55.21%的股份;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是本公司僅有的二個股東;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南京公司43.03%的股份,是南京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本次轉讓后,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長江投資的控制權沒有實質性變化。

  2、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由原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司于2002年2月21日更名而來。

  3、目前尚未辦理股權過戶手續。股權過戶手續辦妥,將予及時公告。

  4、本公司無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六、備查文件

  1、營業執照

  2、《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補充協議》

  3、《上海市華益律師事務所關于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轉讓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法人股的法律意見書》和《補充法律意見書》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產權[2004]361號文)批復》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承諾本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上海長發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負責人:陸金祥

  簽署日期:2004年6月8日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海長發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制作的《持股變動報告書》的內容已進行核查和驗證,未發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確認本次股權變動合法有效,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律師:

  潘伯衛

  上海華益律師事務所

  簽署日期:2004年6月8日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名稱:長發集團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股票名稱:長江投資

  股票代碼:600119

  信息披露義務人: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高新開發區028幢338室

  通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珠江路222號18樓

  聯系電話:025-83192158

  傳真:025-83192918

  股份變動性質:減少

  簽署日期:2004年6月8日

  特別提示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據《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編寫本報告。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署本報告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

  (三)依據《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持股變動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控股人、關聯人、一致行動人所持有、控制的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變動報告書提交之日,除本持股變動報告書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權轉讓過戶與信息披露同時進行。

  (五)本次股權轉讓已獲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產權[2004]361號文)批復同意。

  (六)本次股東持股變動是根據本報告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人外,沒有委托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報告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一、釋義

  本持股變動報告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簡稱具有如下特定意義:

  本公司:指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長發資產:指上海長發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長江投資:指長發集團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轉讓:指本公司將所持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4386189股國有法人股轉讓給長發資產;

  轉讓標的:指本次轉讓的14386189股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法人股;

  元:指人民幣元。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名稱: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江蘇省南京市高新開發區028幢338室

  注冊資本:11735萬元

  工商注冊號:3201081000059

  企業代碼:13492253-7

  經濟性質:國有控股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期限:1992年9月至無期限

  稅務登記證號碼:蘇國稅寧字320134134922537

  地稅寧字320111134922537

  經營范圍:實業投資;國內貿易;經濟科技信息咨詢服務;進出口業務;本企業的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等。

  第一大股東: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通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珠江路222號18樓

  郵編:210008

  1、截止本報告書公告之日,本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的股份。

  2、公司主要董事及高管人員情況介紹

  姓名職務國籍常住地是否取得他國或地區的居留權

  李英俊董事長中國南京否

  曹智杰董事,總經理中國南京否

  前述人員最近五年之內未受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者涉及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變動情況

  1、2003年9月30日,本公司與長發資產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書》,將本公司持有的占長江投資總股本5.59%的發起人國有法人股14386189股轉讓給長發資產。該股份轉讓后,股份性質未發生變更,仍為國有法人股。

  2、參照長江投資2001年、2002年、2003年度的每股凈資產值和凈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數據和經營業績,經本公司和長發資產協商,并于2004年3月28日達成補充協議,商定轉讓價格由原定每股1.60元調整為每股1.76元,轉讓總價為25319692.64元”。

  3、鑒于本次轉讓的標的為國有法人股,股權轉讓協議書和補充協議在2004年5月27日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4、2003年5月9日本公司和長發資產簽署的《債權債務確認協議書》確認,本公司共欠長發資產債務人民幣23036466.79元。雙方同意通過抵扣上述債權債務的方式支付轉讓款23036466.79元,并于轉讓補充協議訂立后一周內實行抵扣支付。

  5、轉讓款余款2283225.85元由長發資產在轉讓補充協議生效后100天內向本公司支付。

  6、本次股權過戶手續完成之前,長發資產享有該股權的分紅和派現等收益,并有權出席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

  7、本次轉讓的標的股權不存在任何權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質押、凍結等情況。

  8、2004年5月27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產權[2004]361號文)批復中認定轉讓標的仍為國有法人股。

  9、本公司原為長江投資的第三大股東,本次轉讓后,將不再持有長江投資股份,與長江投資之間也沒有未了的債權債務。

  四、前六個月買賣掛牌交易股份情況

  在提交本報告之日前六個月內,本公司沒有買賣長江投資掛牌交易股份的行為。

  五、其他重要事項

  1、長江投資的控股股東為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持有長江投資55.21%的股份;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3.03%的股份,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是長發資產僅有的二個股東。本次轉讓后,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長江投資的控制權沒有實質性變化。

  2、根據(GX0811)名稱變更[2002]第02210019號《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長江經濟聯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司”自2002年2月21日起更名為“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3、目前尚未辦理股權過戶手續。股權過戶手續辦妥,將予及時公告。

  4、本公司無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六、備查文件

  1、營業執照

  2、《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補充協議》

  3、《上海市華益律師事務所關于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轉讓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法人股的法律意見書》和《補充法律意見書》

  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產權[2004]361號文)批復》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承諾本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英俊(蓋章)

  簽署日期:2004年6月8日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南京長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持股變動報告書》的內容已進行核查和驗證,未發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確認本次股權變動合法有效,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律師:潘伯衛

  上海華益律師事務所

  簽注日期:2004年6月8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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