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破繭而出 《基金會管理條例》正式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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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01日 04:03 中華工商時報 | |||||||||
6月1日,《基金會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有報道稱,上海市將新成立四家非公募基金會,即吳孟超醫學科技基金會、復旦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上海福島自然災害減災基金會和上海自然與健康基金會。而在此前,我國正式注冊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數量幾乎為零。 《基金會管理條例》是在1988年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完善的,《辦法》將同時廢止。
《條例》將對目前的捐贈市場進行更加嚴格的規范,此外,它更加重要的意義在于,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將由此在我國將掀開嶄新的一頁。 渠道放寬成為一大特征 《條例》首次將基金會進行“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區分。兩者的區別是資金來源不同。公募基金會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募集,不得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命名;非公募基金會不得面向社會公眾募集,但允許其以企業和個人名義命名,對于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 準確來講,以前的基金會在新《條例》中都屬于“公募基金會”的范疇。例如中國青少年基金會,他們組織了“希望工程”,面向社會公眾對農村因貧困而失學的兒童進行捐贈。與此相對的“非公募基金會”,往往是由少數的個人或企業捐款設立的,這種情況在國外相當普遍,但在國內卻幾乎為零,因此也不為普通老百姓所了解。 此次新《條例》出臺,等于是從法律上承認了“非公募基金會”的合法地位。同時,據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楊團介紹,《條例》對“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采取了積極鼓勵的態度:明確在稅法上要一視同仁對待,而且它的起始標準比較低,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而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標準是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據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黃浩明介紹,非公募基金會之前沒能發展起來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捐款人沒有這個意愿,而是原來的政策環境不允許———幾乎是從開始登記注冊的時候就困難重重。而現在政府愿意鼓勵其發展,就是希望有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從另一個意義上講,在中國想做公益事業的人,從此又多了一個渠道。 當然,對于非公募基金會來講,在新《條例》實施之后,仍然面臨一個最大的現實困難,那就是仍要找到一個業務主管單位。不過黃浩明告訴記者,過去的做法是要求必須找到對口的主管單位,比如面向教育的基金會就必須找教育部門作為主管單位,但現在沒有這樣的要求了,操作起來就相對容易了。 至于是否需要保留主管單位的限制,曾經在新《條例》的起草過程中引起過很大的爭議,但楊團認為,在目前的階段,保留主管單位比取消它更加合適。因為她曾經目睹過太多的基金會違規操作的現象。“如果基金會人員沒有太高的道德標準,再沒有主管單位的限制,事情就難說了。” 她表示,在行業自律和公眾監督都不完善的情況下,主管部門的存在對于基金會起碼是一個制約,基金會不可以完全沒有顧忌,甚至打著公益的幌子謀私人的利益。楊團認為,新《條例》的實施可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此后,非公募基金會可能會逐步發展起來,進而改變整個基金會市場的結構。 捐贈市場將更加規范 楊團告訴記者,對于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都應該把籌集來的資金用在社會公益事業上,否則就違背了基金會的宗旨。但據她所知,新《條例》中“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的條文出臺后,一些基金會馬上就慌了,因為他們往往都做不到這一點,而是把募集的資金存起來不用,實際上相當于收歸于基金會的工作人員了,這是最不能允許的。這一點過去沒有具體規定,現在規定出臺以后再這樣做就是犯法了,對公募基金會的制約也隨之大大加強。 楊團認為,新《條例》在很多方面都更加完善,也將更好地約束公募基金會的不當行為。首先,今后設立基金會的“門檻”比原來《辦法》規定的10萬元注冊基金提高了一大步,這樣基金會的成立就有了一定的難度。 其次,《條例》中有規定,“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楊團認為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再次,《條例》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這樣也就明確了基金會可以在所籌募資金里抽一定的比例來用于自己的成本。楊團告訴記者,過去的規定是成本只能從資金營運的利息里出,那么如果管理成本很高,基金會就只能盡量把錢存起來以獲取利息。新《條例》的規定就緩解了公募基金會的壓力,保證它能完成上述“70%”的規定。 當然,新《條例》也有著不盡完善的地方。黃浩明認為,我們的基金會本身還不很規范,比如理事會起什么作用,監事會應該做什么?他們的責、權、利都不清楚,工作人員專業化水平也比較低,此外,國內還沒有一個通用的民間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新《條例》可能會推動這些現狀的發展,但還沒有解決問題。 楊團指出,新的《條例》只是強調了“他律”的成分,而沒有“自律”,實際上自律是很重要的。這其中包括組織的自律、行業的自律,基金會應該從制定章程時就規定,要遵守怎樣的準則,要每年把財務狀況向公眾公開等等。從組織到行業的自律,實際上是創造一種新的能夠引入公眾監督的機制。否則,完全靠民政部的監管,效果不一定那么好,甚至可能出現造假的情況。 今后的公益事業靠誰 據了解,在發達國家,企業、尤其是大企業沒有一個不設立非公募基金會或者慈善組織,這已經成為國際上的一種慣例。通過設立這樣的機構,企業在行善的同時可以塑造企業形象。反之,在商業社會里是沒法立足的,因為他作為社會的一分子,并沒有承擔社會責任。 國內的企業目前還沒有學習這種做法,這里固然有政策限制的原因,但現在《條例》已經允許了,如果又能找到民政部門作為主管單位的話,國內非公募基金會能否蓬勃地發展起來? 黃浩明認為未必。這主要是由于東西方文化的差異。 在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目前幾乎為零,如果今后要發展,黃浩明認為這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相關法律的完善,包括捐贈法、遺產稅法、物產法、減免稅制等一整套法規的建立。這樣才能保證個人或者企業設立基金會,并能夠持續的支持公益事業,否則,僅有企業家的意愿還是不夠的。二是與我們的經濟發展水平有關系,在中產階級形成或者比例提高以后,整個社會的公益事業也就水漲船高了。 黃浩明補充道,整個社會的公益事業,不能只盯著非公募基金會或者富人,畢竟一擲千金的人或者動輒上億資產的非公募基金會在西方國家也是有限的,他們更注重民間性,甚至有大量的社區基金,能量很大。我們的公益事業同樣應該主要面向普通的老百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