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匯通集團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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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8日 03:07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新疆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于2004年5月27日上午11:00(
二、提案審議情況 大會以記名投票逐項表決方式審議并通過了下列事項: 1、公司2003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對,0股棄權,同意股份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 2、公司2003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對,0股棄權,同意股份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 3、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正文及摘要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對,0股棄權,同意股份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 4、公司200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71743145股同意,0股反對,65479306股棄權,同意股份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2.28%。 5、公司2003年度利潤分配及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公司2003年度不實施利潤分配,也不實施公積金轉增股本。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對,0股棄權,同意股份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 6、關于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續聘天職孜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公司200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機構,審計費用的支付標準授權公司經理會與之協商決定。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對,0股棄權,同意股份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 7、關于對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擔保計提預計負債的議案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對,0股棄權,同意股份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 8、關于公司2003年度計提各項準備的議案 71743145股同意,65479306股反對,0股棄權,同意股份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2.28%。 9、關于更換董事的提案 鑒于工作變動原因,陸淵先生申請不再擔任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職務,選舉鐘碧城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對,0股棄權,同意股份占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經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廖海律師見證,該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及表決程序等相關事宜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新疆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2、新疆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3、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特此公告 新疆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7日 關于新疆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新疆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2000年修訂)的規定,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接受貴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師出席新疆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并對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進行見證。 本所律師的見證基于公司已對本所律師作出如下承諾: 所有提供給本律師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經本所律師查驗與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為真實、完整、可靠。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4年4月21日第四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決議; 3、公司2004年4月21日第四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記錄; 4、公司2004年4月 26日刊登于《證券時報》 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告; 5、公司2004年4月26日刊登于《證券時報》的關于召開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 6、2004年5月14日董事會關于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增補臨時提案的公告; 7、公司2004年5月27日股東大會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8、公司2004年5月27日股東大會會議文件。 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的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如下意見: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根據公司2004年4月21日董事會決議、公司2004年4月21日《關于召開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司2004年5月15日《關于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增補臨時提案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資格 根據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法人股股東的帳戶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股東代表的授權委托證明和身份證明的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3人,所持股份為137222451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8.85%。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參會人員資格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人數達到了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法定人數。 三、臨時提案的提出 2004年5月15日貴公司董事會在《證券時報》上刊登了《關于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增補臨時提案公告》,將公司第一大股東深圳市淳大投資有限公司提交的關于更換董事的提案列為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深圳市淳大投資有限公司符合《規范意見》規定的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提案人資格,公司董事會按照《規范意見》的規定在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對臨時提案進行審核并公告。因此,該臨時提案的提案人資格、臨時提案的提出和公告及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貴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逐項表決了董事會提出的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第一大股東深圳市淳大投資有限公司提出的關于更換董事的臨時提案。本所律師認為,公司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票數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基于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及表決程序等相關事宜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廖海 2004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