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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南華(000660)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0日 01:35 證券時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5份、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庭前交換證據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各1份、民事起訴狀5份,案號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561號,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8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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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了訴訟有關情況;2004年3月19日本公司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557-00561號及上訴須知,本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公告了訴訟情況;2004年4月29日本公司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2004)穗中法執字第1036、1065-1068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號(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561號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1、訴訟受理日期:參照民事起訴狀日期2003年11月20日

  2、訴訟機構名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二)該案的基本情況:

  1、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

  2、被告:

  第一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東)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3、請求事項:

  (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996,745.23元(暫計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8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926,378.02元(暫計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9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5,056,028.1元(暫計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0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203,848.98元(暫計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1號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歸還拖欠原告的貸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565,988.45元(暫計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算至貸款清償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4、開庭日期:2004年2月5日

  5、開庭地點: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倉邊路28號)

  (三)判決情況:

  1、判決日期:2004年2月13日

  2、判決結果:

  (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及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996,745.23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日止的利息及復利,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②被告對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已承擔的保證責任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③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已承擔的保證責任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39,994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8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人民幣4,000,000元及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926,378.02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日止的利息及復利,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②被告對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已承擔的保證責任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③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已承擔的保證責任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34,642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9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人民幣20,000,000元及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5,056,028.1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日止的利息及復利,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②被告對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已承擔的保證責任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③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已承擔的保證責任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135,290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0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人民幣10,000,000元及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2,203,848.98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日止的利息及復利,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②被告對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已承擔的保證責任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③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已承擔的保證責任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71,029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1號

  ①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償還借款人民幣10,000,000元及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1,565,988.45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日止的利息及復利,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②被告對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已承擔的保證責任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③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已承擔的保證責任向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67,840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被告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本公司對判決結果無異議。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廣州市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和廣州市南華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能如數償還的本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費將影響我公司的利潤。

  (五)執行通知書內容:本院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558、559、560、56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義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責令你(司)在2004年5月6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強制執行。

  (六)備查文件:執行通知書(2004)穗中法執字第1036、1065-1068號

  董事會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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