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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樂科技(600260)2003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0日 01:35 證券時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指示:

  本次會議無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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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新提案提交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2003年度股東大會于2004年4月30日在公司二樓會議室召開,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共30人,代表股份數89,061,300股,占公司總股本175,880,000股的50.64%;大會由副董事長王政先生主持,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提案審議情況

  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逐項審議,大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了如下議案:

  1、審議通過了《2003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89,061,3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2、審議通過了《2003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89,061,3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3、審議通過了《2003年年度報告及摘要》;

  同意89,061,3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4、審議通過了《200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同意89,061,3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5、審議通過了《2003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經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公司2003年度實現利潤總額64,900,984.68元,稅后利潤42,755,060.13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積金4,275,506.01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2,137,753.01元,提取10%的任意盈余公積金4,275,506.01元,加上年結轉未分配利潤161,647,698.30元,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193,713,993.40元。

  考慮到公司將募集資金全面投入項目以及技術設備改造,以及根據計劃在2004年投資興建項目規模較大,為了確保計劃的順利實施,以期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健發展,經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本年度不進行利潤分配,也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同意89,061,3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6、審議通過了《關于擬上年產30萬噸聚酯及熔體直紡差別化短纖維工程建設項目的議案》;

  同意83,061,3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93.27%;反對0股;棄權6,000,000股。

  7、審議通過了《關于董事變更的議案》;

  (1)同意李立凡先生辭去公司董事職務。

  同意89,053,3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99.99%;反對0股;棄權8000股。

  (2)胡建軍先生當選為公司獨立董事。

  同意89,061,3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8、審議通過了《公司累積投票實施細則議案》;

  同意89,061,3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9、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條款議案》;

  同意89,061,3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10、審議通過了《關于續聘公司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

  公司續聘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2004年度財務審計機構,財務審計費為38萬元。

  同意89,053,3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99.99%;反對0股;棄權8000股。

  三、律師見證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經公司聘請的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樂瑞、潘玲律師現場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會議的議案與表決程序等有關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目錄

  1、2003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關于2003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關于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

  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作為(以下簡稱“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受公司董事會的委托,指派樂瑞、潘玲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出席公司2003年年度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并獲得公司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的承諾,本所律師已證實副本材料、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時對本法律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職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是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召集的,會議通知刊登于2004年3月29日的《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會議通知公告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會議出席對象以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

  本次股東大會于2004年4月30日上午9時在公司二樓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副董事長王政先生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與會議通知的內容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經查驗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持股憑證和股東簽名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30人,代表公司股份89,061,3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50.64%。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均為2004年4月22日下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股東。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成員為公司現任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

  三、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對會議通知列名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并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對上述議案進行了逐項表決,大會選舉股東代表和監事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了監票和計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與會股東或代理人均未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本次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樂瑞 潘玲

  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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