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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09日 14:56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

  我會已將《關于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通過交換方式抄送你辦。但是,目前大多數證券公司還未收到此通知。鑒于該通知事項的緊迫性,請你辦將該通知及時轉發轄區內各證券公司,并督促其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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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關于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

  機構監管部

  2003年5月15日

  關于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

  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

  各證券公司:

  近一時期,部分證券公司開展了對業務創新特別是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創新的研究,少數證券公司還與商業銀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開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為加強對證券公司從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一種新形式。與傳統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相比,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較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管理要求較高、難度較大,如處理不當,極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為此,中國證監會正在加緊制定規范證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辦法。在新辦法實施前,證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資計劃,必須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發布前已經開展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五日內,將與集合投資計劃有關的合同、產品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時抄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立即按照以下規定,對已經開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中的不規范做法進行糾正:

  (一)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或者口頭、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承擔投資損失、保證投資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資收益預測的,應當有充分的根據,并以書面方式明確說明所作預測僅供委托人參考,投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二)集合投資計劃使用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應當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托管。

  (三)集合投資計劃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關于委托人與受托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1]265號)的規定。

  三、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轄區內證券公司開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監督管理,督促證券公司按照證監機構字[2001]265號文件和本通知的規定規范運作。對違反規定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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