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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慈股份(600752)公布訴訟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2日 09:3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受理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嘉定支行與上海新鰲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新鰲置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涉案借款數額為5000萬元,利息698286.51元,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提供擔保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列為第二被告。

  200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有關民事調解書,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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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新鰲置業公司確認尚欠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萬元、利息人民幣1180883.35元(截止2004年2月20日)以及人民幣51180883.35元自2004年2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付),上述款項被告新鰲置業公司應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嘉定支行。

  二、被告公司對被告新鰲置業公司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新鰲置業公司追償。

  三、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同意兩被告的以下還款方式:由被告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蘇省南京市江寧開發區將軍路的土地使用權拍賣所得的價款償付,拍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公司所有;若拍賣后價款仍不足清償債權的、或在2004年5月20日前拍賣未成功的、或因土地使用權本身瑕疵不能拍賣的,則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可繼續執行被告公司的其他財產。

  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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