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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慈股份(600752)關于訴訟的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2日 04:20 證券時報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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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受理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嘉定支行與上海新鰲置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涉案借款數額為5000萬元,利息698286.51元,因為其提供擔保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列為第二被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定于2004年1月14日進行調解。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2002年6月27日上海新鰲置業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嘉定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金額600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2002年6月28日-2003年6月28日止,利率為月息4.425%,按月結息。2002年6月20日董事會決議,同意為上海新鰲置業有限公司6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與其簽訂了“保證合同”。2003年6月16日新鰲置業公司已歸還了600萬元,其余5400萬元簽訂展期協議,期限為2003年6月27日至2004年2月20日止,利率為年息5.49%按月結息,承諾將繼續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展期協議約定2003年7月25日前歸還400萬元,2003年11月份歸還1000萬元,12月份歸還1000萬元,2004年1月份歸還1000萬元,2004年2月份歸還2000萬元。2003年7月23日新鰲置業公司已歸還400萬元本金,于2003年10月開始違約,故中國工商銀行嘉定支行按展期協議約定宣布5000萬元貸款提前到期,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定于2004年1月14日進行調解。

  三、調解情況:

  200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3]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1號民事調解書,經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被告上海新鰲置業有限公司確認尚欠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萬元、利息人民幣1,180,883.35元(截止2004年2月20日)以及人民幣51,180,883.35元自2004年2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付),上述款項被告上海新鰲置業有限公司應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嘉定支行。

  2、被告對被告上海新鰲置業有限公司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上海新鰲置業有限公司追償。

  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同意兩被告的以下還款方式:由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蘇省南京市江寧開發區將軍路的土地使用權[權證號:江寧國有(2001)字第012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拍賣所得的價款償付,拍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所有;若拍賣后價款仍不足清償債權的、或在2004年5月20日前拍賣未成功的、或因土地使用權本身瑕疵不能拍賣的,則原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可繼續執行被告的其他財產。

  四、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對公司影響

  本次擔保無反擔保措施。本公司將全力向上海新鰲置業有限公司追款。本次訴訟結果將直接影響公司的利潤和未來經營。

  董事會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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