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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環保(000730)關于訴訟事項的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3日 04:55 證券時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以下簡稱“本公司”)收到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送達的(2004)六民二初字第91號《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根據《證券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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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本次訴訟及仲裁機構為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1、各方當事人:

  (1)原告:南京藍深環境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深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為周繼宗系該公司經理;

  (2)被告:本公司。

  2、糾紛的起因:

  2001年3月28日,藍深公司與本公司簽訂一份螺旋壓榨機、砂水分離器及攪拌器、攪拌機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貨款總金額444,400元,付款期限為貨到一周內付50%貨款,3個月內付另40%貨款,余款10%在一年內付清。在履行合同中,藍深公司按約定數量供貨,本公司收貨后于2001年8月支付藍深公司貨款222,200元,余款222,200元未付。

  3、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本公司立即給付貨款222,20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2)請求判令本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三、裁定情況

  法院裁定如下:

  凍結本公司在交通銀行沈陽分行城內支行帳戶存款及在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及所屬部門債權27萬元。

  四、判決情況

  本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藍深公司貨款222,200元,并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其中177,760元自2001年10月28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44,440元自2002年7月28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計算)。

  本案受理費6,2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及其他訴訟費用4,100元,合計10,300元,由本公司承擔。

  五、其他事項

  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對本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沒有重大影響。

  本公司將密切關注上述事態的進展情況,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截止披露日,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事項。

  備查文件

  1、(2004)六民二初字第91號《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董 事 會

  200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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