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遼寧國際合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仲裁案件進展情況公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3日 04:55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nèi)容真實、準(zhǔn)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任何虛假記載、誤導(dǎo)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dān)責(zé)任。 一、本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遼寧國際合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陽市和平區(qū)中華路126號。 法定代表人:董榮生,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遼寧省化工輕工總公司。 地址: 沈陽市沈河區(qū)西濱河路40號。 法定代表人:賈惠生,公司總經(jīng)理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沈民二合終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遼寧省化工輕工總公司與本公司借款糾紛一案(相關(guān)事項本公司于2003年5月27日在《證券時報》予以公告),本公司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沈民(3)合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相關(guān)事項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在《證券時報》予以公告),于2004年1月4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現(xiàn)經(jīng)法院審理,裁定如下: 1、撤銷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沈民(3)合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2、發(fā)回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二、本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沒有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同時本公司到目前為止沒有應(yīng)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法院裁定對本公司的損失和影響為:本次裁定結(jié)果預(yù)計不會給本公司造成財產(chǎn)或資金損失。 四、備查文件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沈民二合終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 特此公告。 中國遼寧國際合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4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