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聯手證監會 擬在證券市場引入仲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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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8日 06:2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證監會昨在滬聯合召開工作會議進行部署 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證監會在上海共同召開“證券期貨仲裁工作會議”,對運用仲裁方式解決證券期貨合同糾紛的工作作了研究和部署。參加會議的有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負責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制辦負責人,各仲裁委員會的負責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銀監會、保監會、全國工商聯的有關負責同志也應邀參加了會
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桂敏杰到會講話。他指出,十多年來證券期貨市場法制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積累的豐富經驗,為推行證券期貨糾紛的仲裁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礎。建立證券期貨糾紛仲裁機制,是促進證券期貨市場改革開發和穩定發展的必然要求,是證券期貨市場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是進一步完善證券期貨市場法制建設的又一重要舉措。證券期貨監管系統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政府法制部門和仲裁委員會,積極探索,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我國證券期貨糾紛仲裁制度。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宋大涵在會上指出,開展證券期貨仲裁工作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必須保證糾紛仲裁的公正和效率,善于運用證券期貨市場規則和行業慣例解決糾紛,努力為證券期貨市場穩定發展提供優質仲裁服務。 會議要求,證券期貨仲裁工作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工作方向,根據證券期貨合同糾紛的特點,依法公正、及時地處理糾紛,增進證券期貨市場的活力和效益,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論證券期貨市場主體的資產多少,無論糾紛標的額大小,都要一律平等地提供優質仲裁服務,都要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近年來,隨著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和進一步改革開放,證券期貨糾紛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傳統的、單一的處理方式已難以滿足公正、及時處理證券期貨糾紛的需要。為了充分發揮仲裁法律制度解決經濟糾紛快捷、方式靈活、成本低廉、不公開進行等獨特優勢,防范和及時化解證券期貨市場風險,保護證券期貨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于2004年1月18日印發了《關于依法做好證券、期貨合同糾紛仲裁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證券期貨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證券期貨經營交易有關的糾紛,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商事糾紛,適用仲裁方式解決。 據了解,證券期貨仲裁工作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確立了證券期貨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負責處理證券期貨市場糾紛的制度;二是充分運用證券期貨市場的規則和慣例作為仲裁依據,及時妥善處理糾紛。 會上,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副司長盧云華、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副主任莊穆分別就認真做好證券期貨行業仲裁工作作了具體部署。 (上海證券報記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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