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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表示:宏智科技紛爭應爭取司法介入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06日 08:0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因公司治理上存在混亂、公司管理和運作上失控,宏智科技已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施ST處理。

  只是,這并不表示公司的股權紛爭有所緩解。目前,公司仍然處于兩個董事會并存的局面,且紛爭雙方均沒有讓步的意思。由此,必將對公司正常經營造成負面影響,進而影響公司業績,損害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因此,不少法律專家建議,為保護投資者
利益,在紛爭雙方協商解決問題不成的情況下,應盡快通過司法介入解決矛盾。

  那么,依照現有法律,司法介入是否可行呢?對此問題,知名法律專家------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給予了記者肯定的答復。

  嚴律師稱,作為一個商事組織,宏智科技目前“雙料”董事會的局面無疑將對其正常經營產生極大的負作用。盡管兩套董事會在2月4日的股東會決議公告特別聲明中分別表示,將通過協商或司法等途徑解決問題,在問題解決之前,公司實際控制方保證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不會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及重大的投資行為,并保證嚴格遵守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但事實是,如今的不正常局面怎么可能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比如對于公司的合作方而言,眼下究竟哪個董事會說了算是亟需弄明白的,否則合同和誰簽,生意和誰做呢?

  所以,在目前協商解決問題成功系數不高的情況下,應盡快借助司法途徑裁定哪個股東大會決議有效,這也就決定了哪個董事會有效。

  嚴律師說,從司法實踐來看,對于如何判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還沒有一個好的判例,但這并不意味著不能操作。《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根據這一條款,紛爭雙方均有權向法院要求主張權利。同時,由于該條款沒有對股東的持股比例做出限制,所以,小股東也有權單獨向法院起訴,要求主張權利。應該說,這一條很好的保護了小股東的利益。此外,《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第四十二條對此也有規定,即“對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及決議的合法有效性發生爭議又無法協調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至于法院方面,雖然沒有實際操作經驗,但嚴律師認為,從法理上看可以操作。他說,法院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一百零五條,并結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第二、第三部分相關條款進行裁定。

  嚴律師表示,雖然沒有司法實踐經驗可以借鑒,但凡事都有第一次,判例沒有可以自己創造。目前宏智科技的“雙料”董事會局面已經是法律滯后性的表現。因此,為了推進上市公司治理,保證市場健康發展,積極的司法介入是有必要的。

  (上海證券報記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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