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正案草案一審押后 明春將再次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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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2月20日 09:13 《財經時報》 | ||
有分析認為,此案未能如期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非因為修訂各方意見不一,而是《證券法》、《公司法》某些條款存有沖突,協調兩法修改步伐非常重要;下次審議時間應在明年4月之后 本報記者蘇寧 各種跡象表明,有關《證券法》的修改進程,遠沒有如業內人士最初期望的那么迅速。 2003年最后一次人大會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將于下周一(12月22日)如期舉行。但《財經時報》獲知,有關對于《證券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內容并沒有出現在預定議程中。這一點令許多人士感到有些意外。 有關專家向《財經時報》分析稱,這主要是由于《證券法》與《公司法》某些條款存有沖突,協調兩法的修改步伐非常重要。因此,兩法修訂工作將同步進行,而這勢必使《證券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進程延后。 一審延后 今年7月18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成立了《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機構,表明這項十分重要的經濟法的修改工作正式啟動。同時,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年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于12月對《證券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 但是,本周二(12月16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意味著《證券法》修訂的步伐慢了下來。 按照慣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之前,一般先召開委員長會議,決定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各項法律草案等相關內容。但在新華社隨后播發的委員長會議的消息中,沒有出現安排審議《證券法》修訂的議程。目前已經明確,為期6天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上,將審議五項法律草案、一項決定草案、兩個國際條約和14個報告。其中,正在審議中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的修改案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可望于下周交付表決。 本周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的立法工作會議上傳出的消息也證實,原計劃年內審議的《證券法》修訂暫未安排在年內審議,但仍安排在規劃之中。 修法之切 《證券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證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而促成《證券法》出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這一事件使國內對金融風險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盡快出臺相關法律,以規范證券市場的意愿占取上風。正因為如此,防范風險成為《證券法》主導性立法思想。但業內也因此一直有批評聲音,主要可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過多強調了防范風險,限制性條款和禁止性的條款比較多;二是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規定不夠,有關民事賠償方面的條文更是沒有具體實施規定。 原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起草工作小組負責人王連洲介紹,在《證券法》的制訂過程中,有兩種觀點猛烈交鋒。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借鑒成熟的證券市場的法規體系,給中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留下較大的空間;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為了立法而為消極或可能違法的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證券法》修改起草領導組組長周正慶則公開表示,現行《證券法》在規范監管方面總體看比較全面,但對促進證券市場發展考慮得不夠。比如《證券法》的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證券市場發行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多層次市場體系的建設與完善、交易所的管理、登記結算和交易制度的完善、上市公司的收購兼并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銀行資金入市和券商融資融券、混業經營的問題等。 推遲審議之因 至于原定安排在12月末的《證券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程序被押后的主要原因,業內多有猜測。 按照程序,這一草案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之前,需要經過全國人大財經委和法律委兩道審議關口。 記者曾向數位業內人士咨詢,有幾點判斷是比較一致的:一是《證券法》中一些內容迫切需要修改,需要盡早出臺;二是《證券法》修訂過程中肯定有很多沖突,修訂之路將“比較漫長”;“抓住主要矛盾、集中解決”是比較可行的修訂原則,否則會因為意見不統一而時間拖得過長。 “要考慮當前的認識水平和實際情況。對于急需修改的重大問題,如果各方已經達成共識,要力爭變成第一步的成果。”周正慶不止一次提到,《證券法》修訂“不可能一步到位”。 也有專家認為,《證券法》未能如期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非因為修訂過程中各方未能達成共識,而是需要將《證券法》的修訂工作與《公司法》的修訂同步進行。 “目前,這兩部法律的某些條款存有沖突的地方,因此協調兩法的修改步伐非常重要。同時,兩法在有關股票發行、股票交易、上市和退市條件等方面基本一致。”業內法律專家說。 有關《公司法》的修訂早已列入九屆人大的立法規劃之中,但因為修改涉及到的內容比較多,還需進一步研究,因此《公司法》修正案未提交九屆人大審議。 有專家預測,《證券法》修訂草案下一步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時間,至少要等到明年全國“兩會”召開之后,即要到2004年4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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