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凱立海外上市遭欺詐 怒上法庭索賠討回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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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2月08日 07:56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王義偉7日北京報道】 因第一個狀告中國證監會而名聲大噪的海南凱立公司(以下簡稱海南凱立)日前又在一場和證券有關的訴訟中一審勝訴。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在于11月19日作出的判決中認定,中華企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咨詢)在為海南凱立赴美上市提供咨詢服務的過程中作出無中生有的陳述,對凱立實施了欺詐。西城法院判決中華咨詢賠償海南凱立相關損失折合人民 法院判決書認定,1995年海南凱立為到美國買殼上市,與中華咨詢簽署了一份顧問合同。合同約定,中華咨詢為海南凱立發行股票及上市的全過程提供咨詢服務。當年8月,中華咨詢建議海南凱立,可以考慮采用到美國納斯達克買殼上市的方法,海南凱立對此表示同意。11月,雙方再次簽訂合同,確定在納斯達克買殼的具體事宜。海南凱立向中華咨詢出具了委托書。 之后,中華咨詢向海南凱立推薦了美國第一中國資本投資銀行(以下稱第一中國),由該公司為凱立完成買殼等相關事宜。1995年11月,海南凱立與第一中國簽訂了委托合同書。合同約定,第一中國為凱立在美國收購一家上市殼公司。 第一中國隨后向中華咨詢提供了5家候選公司的資料,并推薦了一家名為CTI的公司為目標公司。中華咨詢同意第一中國的推薦,并根據第一中國提供的資料,于1996年4月向海南凱立提交了一份詳細的咨詢報告。 在這份報告中,中華咨詢認為殼公司CTI是在納斯達克全國系統網上市還是在小資本市場掛牌,沒有多少影響,要爭取通過一定程序的操作后盡早恢復掛牌交易,等等。 1996年5月,海南凱立的法人代表簽署了購買股權協議。 1996年6月,中華咨詢與海南凱立再次簽訂合同,合同中對之前的買殼行為的描述為“到美國納斯達克資本市場買殼工作已圓滿完成”。 1996年9月,海南凱立通過美國律師了解到,CTI不是一個上市殼公司。 1996年10月,CTI公司被美國猶他州政府注銷。 判決書還認定,所謂的第一中國沒有經營證券業務的資格。 記者了解到,在本案的庭審過程中,對于中華咨詢在其咨詢報告和合同中,均將CTI公司暗示為上市殼公司,雙方各有解釋。中華咨詢認為這是工作失誤,但是海南凱立堅持認為這是欺詐。 對此,判決書認為:中華咨詢是依據第一中國傳真的英文協議出具咨詢報告的,英文協議中沒有任何關于CTI上市與否的表述,但是中華咨詢的報告中卻出現了“復牌”、“恢復掛牌”的表述,這些內容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而且,這些內容直接涉及海南凱立買殼合同能否實現。作為專業的咨詢機構,中華咨詢對如此重要的事實,作出無中生有的陳述,僅以工作失誤作為解釋,顯然不合情理。 因此,判決書認定,中華咨詢在殼公司是否為上市公司的問題上,對海南凱立進行了欺詐。 判決書指出,委托人的依賴程度越大,咨詢方誠信善意服務的義務就越重。在1995年的時候,海南凱立對于納斯達克、對于買殼上市的知識應該是相當匱乏的。由于海南凱立對境外買殼上市沒有相應的知識,因此與中華咨詢由很大的信賴關系。 判決書認為,由于咨詢合同的特性及海南凱立當時所處的實際情況,海南凱立依賴中華咨詢的專業知識,依賴中華咨詢對第一中國的選任及對殼公司上市與否的確認。因此,海南凱立對損失的發生沒有過錯,故無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余地。對判決書的該段陳述,相關法律人士認為,通俗一點講,在本案中,海南凱立沒有一點過錯,所有損失均應由中華咨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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