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閻岳
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中國證監會最近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業內專家普遍認為,實行保薦制度無疑是我國證券發行方式的又一次重大變革,但現行新股發行通道制在一定程度上將制約保薦制度的施行。
江南證券投行管理部的黃鐘蘇認為,保薦制度是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環境的重要舉措。在保薦制下,保薦人有責任確保信息的充分、真實、準確、及時披露,使投資者可以從量和質上關注、把握公司信息進而對證券價值和風險狀況作出較為準確的判斷。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在保薦制度正式實施之后,將與通道制雙軌并行,時間最多不會超過1年,類似于一種價格雙軌制。通道制的施行是股票發行制度由計劃機制向市場機制轉變的重大變革。雖然通道制有一定的積極功能,但與保薦制度施行存在著沖突。保薦制度是鼓勵證券公司投行進行市場競爭,而通道制則是平衡各券商之間利益分配的一種手段。
據統計,目前全國124家證券公司中,有50家左右具有主承銷資格。主承銷商所擁有的通道總數為260多條。通道最多的券商,只擁有8條通道,而規模較小的券商也擁有2條通道。這樣,券商主承銷業務很難通過通道數目的差距拉開大的距離。
通道分配方面的平均化和通道本身的壟斷特性,已經對投資銀行業競爭機制的增強形成了實質性阻礙。南方證券財務顧問部的一位專家認為,通道制帶來的后果就是實力強的投行和實力差的投行在業績上拉不開距離。據統計,2002年全年共發行股票118家(含增發),全行業平均通道周轉率不到50%,平均每家券商主承銷2至3家。2002年,單一券商股票主承銷數目最多的為8家,比最后一名僅多7家。前三名券商的主承銷家數僅占當年股票發行總家數的18%,各券商在承銷數量上非常接近,券商主承銷規模差距不明顯。
由于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發股的條件只做了最低線的要求,因此,在缺乏競爭機制的條件下,很容易使發股公司和券商等中介機構將主要精力集中于制作合規的發股申請材料上,忽視公司質量。黃先生說,這就是通道制的缺陷。
作為繼指標制之后的又一種發行方式,通道制明顯要優于前者。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通道制已經落后于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了,并且不能滿足為市場提供優質資源的作用了。因此,南方證券的這位專家稱,為了充分體現競爭機制,使證券發行環節的市場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在實施保薦制度之后通道制應予以打破。
大多數投行業專家認為,保薦制度實施后,通道制應盡快取消,這樣施行保薦制度的初衷才會得以實現。投行質量把關的約束力相應的也由通道周轉率轉為保薦人所承擔的連帶責任。所以,保薦制度將使投行業務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格局,強者愈強,實力差、保薦公司質量不高的投行將逐步被市場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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