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通過眾望所歸 正式出臺開始讀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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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0月27日 07:33 證券日報 | ||
是否允許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分歧較大,三審稿決定對比不作規定 本報訊(記者 秦煒)日前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分組審議中注意到,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立法,大家都采取了比較包容的態度,都不希望糾纏在意見分歧部分進行馬拉松式的爭論,而同意將爭議大的問題先按下不表,期望這次審議能獲得全國人大通過,以加快基金業以及整個證券市場的發展步伐。 比如,備受業界關注的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短期融資”問題,是此次立法者們關注和討論的焦點之一。三審稿對該問題持不置可否的態度。將二審稿第五十四條規定“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為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予以刪除。 記者從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組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了解到,針對這一條,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以及其后圍繞修改工作而舉行的多次研討會中,一直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允許基金管理公司為基金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理由為:一是開放式基金發生部分投資者要求大額贖回時,允許基金管理公司為基金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可以彌補基金的短期頭寸不足,有效地解決贖回款項的支付問題,避免基金管理公司大量拋售所持有的證券而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減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損失。二是為支付贖回款項向銀行短期融資,只要對融資的額度、期限、用途等作出嚴格限制,是可以避免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的。三是目前,允許證券公司在進行證券承銷時向銀行短期融資,對銀行資金并沒有造成大的風險。允許基金管理公司為基金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可以用基金所持有的證券作擔保,不致對銀行資金造成風險。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不應當允許基金管理公司為基金向銀行申請融資。理由為:一是為了保證開放式基金能夠支付贖回款項,開放式基金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此外,如果允許基金管理公司為基金向銀行融資,可能會鼓勵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審慎經營行為。二是目前我國對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禁止銀行資金入市。如果允許基金管理公司為基金向銀行短期融資,可能造成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使證券市場產生“泡沫”,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三是基金管理公司為基金向銀行融資,利息將由未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負擔,造成投資人之間的不公平。四是基金管理公司能否從銀行獲得融資,取決于銀行按照銀行風險控制規則是否愿意融資。因此,即使在本法中作出規定,也并不能強制約束銀行。 就這一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國務院法制辦、證監會進行了多次研究、協調,并專門征求了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的意見。他們提出,實踐中雖然發生過比較集中的申請贖回的現象,由于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基金財產中保持了一定比例的現金和政府債券,并在基金合同中事先約定了有關基金份額贖回的相關條款,較好地解決了支付大額贖回款項的資金安排,至今還沒有出現過不能支付的問題,從目前情況看,對于基金管理公司自身來說,是否通過向銀行融資來解決贖回款項的支付問題,并不是其面臨的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對該問題,國務院的意見是建議不作規定。 考慮到在這個問題上的意見分歧較大,兩種意見雖然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我國建立開放式基金的時間還不長,目前這方面的實踐經歷還不足,在本法中明確作出肯定的或者否定的規定,條件都還不成熟。因此,法律委員會同意國務院的意見,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三審稿中刪去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五十四條,對這個問題暫不作規定,留待日后在實踐中進一步試驗探索。 三審稿這個處理意見反而贏得了普遍的接受和認可。一直持贊同意見的代表人物周正慶委員說,這個處理辦法“充分地考慮了兩方面的意見。本來我認為應該給開放式基金短期融資的權利,既然存有不同意見,因此同意可先不作規定。”蔣正華副委員長在分組審議時說,“這次確實是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而且也考慮到國際上對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原則,所以一些條文我認為修改得比較符合目前的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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