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管任職將有新規 任期內五種情形將受嚴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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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0月25日 09:2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北京消息 中國證監會最近制定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日前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公開刊登以征求修改意見。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之后,原先的 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證券公司選聘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事先通過中國證監會和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且不得行使相應職權。 征求意見稿詳細規定了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申請任職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了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 征求意見稿規定,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在一年內多次被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醒的;在一年內多次被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證券交易所譴責的;有證據證明其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未盡誠信義務的;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的;拒絕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監管的情形。中國證監會在取得確切證據后,以書面方式認定有關人員為不適當人選,并具體說明原因。高管人員或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期間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中國證監會可建議證券公司解除其職務并停止其行使相應的職權。 征求意見稿還對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如高管人員或分支機構負責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以欺詐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任職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再受理其任職資格申請。 (上海證券報記者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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