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針對招商轉債中100億的發行規模是否合法以及如果不合法,如何在法律上阻止這兩個爭議比較大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法律界知名專家眾一律師事務所李慶民律師。
對于100億發行規模是否合法的問題,李慶民律師認為,本次發行不合法。因為,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發行公司債券的規定,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公司發行債券時,包含本次擬發行的公司債券在內的累計債券總額占公司凈資產額的比例不應超過百分之四十;發行后的累計債券總額亦不得超過公司預計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根據招商銀行2002年年報,其凈資產為160億元,發行債券最高規模只能達到64億元,而此次招行發行不超過100億元的可轉債,只要超過64億元,就將違反《公司法》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不超過凈資產40%的比例限制。
對于2001年12月25日證監會下發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李慶民律師表示,《公司法》屬于法律,《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屬于規范性文件,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效力最高的是法律,其次是行政法規,再次是部門規章,然后才是規范性文件。《通知》無疑不能和《公司法》及〈暫行規定〉相對抗,也就是說,合乎《通知》的本次發行是不合法的。
雖然基金公司的第一階段努力以失敗告終。但李慶民指出,從法律的角度上,問題遠沒有結束。本次可轉債發行議案的通過僅僅表明流通股股東沒有能夠利用股東大會賦予的表決權阻止該議案,而《公司法》和《暫行規定》與中國證監會的規范性文件的實體沖突仍然沒有解決,這也就意味著流通股股東仍然掌握著法律武器,隨時有可能將之訴諸司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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