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鴻雁 北京報道
謎一樣的招行轉債事件!
所有人都以為招商銀行100億可轉債已經是鐵板釘釘的事情。法人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強制性通過有關方案,即使有理在先,但在現行法律面前,基金聯盟終究是“勢單力薄”了點
。
而10月14日下午四點才“誕生”的一份律師意見函,將本已近尾聲的“招行轉債”故事引入另一領域:招行發債百億合法否?
一份律師意見函
“我們剛剛得到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一份《公司債券發行有關法律規定咨詢意見》。該《咨詢意見》對招行發行100億轉債規模產生了置疑。”某基金經理電話中急切地對記者說。
作為全國“十佳”律師事務所之一,天元律師事務所在業界地位及影響非同一般。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吳冠雄先生向記者證明了天元出具了該咨詢意見的事實。
記者手上的這份《咨詢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發行公司債券的規定,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公司在發行債券的時點,包含本次擬發行的公司債券在內的累計債券總額占公司該時點凈資產額的比例不應超過百分之四十;發行后的累計債券總額亦不得超過公司預計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根據剛剛2002年年報,凈資產為160億元的招商銀行,發行債券最高規模只能達到64億元,而此次招行發行100億元的可轉債,將超過《公司法》不超過凈資產40%的比例限制。
而2001年12月25日證監會下發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累計債券余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的80%。公司的凈資產額以發行前一年經審計的年報數據為準。”
如果按照此規定,以招行2002年年報公布的160億凈資產計算,招行此次可以發行128億元可轉換債券。
很明顯,《通知》的規定同《公司法》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相悖。
但《咨詢意見》認為“如果上述法律規定的‘累計債券總額’不包含本次擬發行的債券金額,則我們認為上述法律規定將完全喪失其意義,因為,發行人可以一次性選擇發行超過百分之四十的做法來規避上述法律規定。”
本報記者就同樣的問題咨詢了人民大學法學院郭峰教授。郭峰認為:“《公司法》第161條第2款對發行公司債券的規定中所指‘累計債券總額’應當包括此次債券發行金額。且根據該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也應當符合《公司法》發行公司債券的規定。”
郭教授認為,《公司法》對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之所以規定如此嚴格,主要是從防范風險的角度考慮的。他認為,《公司法》與《通知》對可轉債發行條件規定的法律解釋存在理解上的歧義,主要原因還在于國內缺乏對相關法規的正式、權威的法律解釋。”
因此招行發債事件目前的問題在于,對于國家大法和部門規章的解釋產生歧義時,究竟以何為準。
黑暗和希望
“在現有法規下,招商銀行控股股東強行通過100億轉債方案是必然的事情,即使有漏洞也沒辦法。畢竟,中金設計的方案是最后由證監會來審批的。”某著名證券公司投行部負責人向記者說到,“基金經理翻生的可能性極小!更何況中金和招行的背景如此之深呢!”
而在記者與有關基金經理的接觸中,基金經理們其實早就有了失敗的準備,“我們只是希望監管部門能給廣大的投資者一個態度,給中國證券市場一個態度,保護廣大流通股東的利益就是在保護中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做貢獻!”
值得欣慰的是,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屠光紹日前就曾表示要監管部門應當注意保護流通股股東的權益。他認為:“要針對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從股東權益保護、公司治理和投資者行為等方面進行研究,從而更全面地把握資本市場國際化問題。”
至記者結稿時,招商銀行的股東大會還沒有召開,但基金經理在做最后一搏的決心沒有改變。“哀兵必勝”,目前,基金聯盟哀則哀矣,而其必勝卻相當渺茫。在招行股東大會上及此后的較量中,基金聯盟新獲的法律武器會否是支奇兵,起到影響戰局的作用,目前仍難下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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