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期貨承認混碼交易 此種違規已構成欺詐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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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12日 12:59 經濟觀察報 | ||
本報記者熊毅上海報道 “他們終于提交出新的證據了。”7月9日,金昌期貨混碼交易案的原告方這樣告訴記者。盡管原告李一申等人強烈要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于金昌期貨的證據不予采納,但金昌期貨還是在近期提交新證據以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個新的混碼交易證據表明,金昌期貨作為證據的混碼交易編碼竟然是以金昌期貨公司總經理為法人代表的上海利源金屬材料公司的交易編碼。 沒有記錄的交易 從2001年3月開始,浙江余杭人李一申和黃超群、朱小紅、周鑫良等人先后和位于上海的吉林金昌期貨經紀公司簽訂《期貨經濟合同書》,并在簽約時繳納了“將近2000萬元”的保證金,進入金昌公司投資期貨!岸际俏欣钜簧暝谧觥薄2002年1月,他們到經紀公司查詢的時候,發現在幾個賬戶上的資金已經所剩無幾。“到2002年6月清戶的時候,剩下的資金只有20多萬! “我們并沒有進行交易!崩钜簧暾f他們沒有簽署過交易指令。盡管他們簽過確認單。根據交易要求,客戶在期貨入市交易之前需要簽署交易指令單,交易完成后簽交易確認單。他們對此事深為不解,他們說:“聽說期貨公司存在私下的對沖行為! 到上海期貨交易所對客戶結賬單的交易是否入市進行隨機抽樣查詢,查詢的結果是,在各自的交易編碼當中都有交易所無記錄的現象。如在客戶編碼00128726下,2001年7月13日、9月15日僅有經紀公司交易記錄,沒有交易所交易記錄;同樣在編碼00131412的賬戶下,2001年8月30日、9月5日、9月12日,也沒有交易所交易記錄;在客戶編碼00131412、00134096、00133280上面隨機抽出的兩筆交易同樣存在類似的情況。之后他們通過法院調查令在上海期貨交易所獲得幾位當事人客戶編碼下的全部歷史成交數據,與自己手中的客戶結賬單相對照后發現,自己手中的客戶結賬單中90%的交易在交易所當中沒有交易記錄。 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時,李一申等人出示了自己的證據,他告訴記者:“其一是前文所說的交易所沒有相對應的交易記錄;其二是同一編碼下在時間上能夠相對應的交易在數量上和成交價格、交易方向多頭、空頭兩個方向的買、賣有所差異;其三是只有開倉沒有平倉記錄的。比如同一編碼下,在2001年8月28日到30日連續三天中,盡管結賬單與期貨交易所的開倉交易記錄能夠對應,但卻從期交所里查不到這幾筆交易的平倉記錄。所以,“金昌期貨沒有將李一申等人的資金入市交易。” 金昌期貨這樣解釋:為了便于交易,金昌期貨在這些交易行為中采用的是混碼交易方式。雖然混碼交易本身是一種違規交易行為,但金昌期貨仍愿意承認自己在這幾個賬戶當中的交易運作就是“混碼交易”。 總經理的關聯公司 在近期金昌期貨向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的“混碼交易”證據中,除上訴人黃群烈之外,其它三位余杭人的部分期貨交易在00094179編碼下進行,其中朱曉紅名下以編碼00094179進行的交易19筆,712手;李一申名下以編碼00094179進行的交易75筆,4557手;周鑫良名下以編碼00094179進行的交易90筆,4024手。 據記者手上資料顯示,上海期貨交易所提供的資料顯示編碼00094179為上海利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交易編碼。按照嘉定區工商局關于上海利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資料顯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金昌期貨的主要經營地上海營業部的主要負責人為同一人——即均為金昌期貨上海營業部總經理,且這位老總在上海利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中的股權比例占到了48.6%。 可以肯定,金昌期貨與上海利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應當為關聯企業。 根據《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期貨經紀公司客戶;第六十六條,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為自己在本公司或者其他期貨經紀公司開立賬戶,從事期貨交易。 根據以上條款,李一申的律師們認為,金昌期貨利用與其有利害關系的關聯公司上海利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編碼進行其所謂的大量的混碼交易,屬于變相的自營行為。他們將金昌期貨的行為定位于“利用該編碼進行自營,再利用客戶對其的信任進行全權委托,通過混碼交易的幌子進行場外對沖,將贏利的交易收入歸于利源金屬,將虧損的交易歸到客戶編碼下!苯鸩谪洝耙幌盗械淖龇ǖ哪康氖瞧墼p保證金! 混碼是否違規 之所以金昌期貨愿意冒違規的處罰來承認自己是混碼交易,關鍵在于對混碼交易行為當中期貨經紀公司的代理屬性的認定。金昌期貨的代理律師這樣解釋:這是由于混碼交易的特殊性造成的。期貨經紀公司的代理行為稱為“行紀代理”,就是投資者向期貨經紀公司購買期貨合約;作為會員的期貨經紀公司再統一向交易所購買期貨合約。這樣的交易結果就是,投資者在期貨交易所是無法查到自己的交易記錄的。所以,交易所的交易記錄和投資者在期貨經紀公司的交易記錄不相符也是一種正常情況。 混碼交易之所以是一種違規行為,是因為早在1996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指導性原則》里就規定:“期貨交易所實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經紀公司和客戶必須嚴格遵循一戶一碼的原則,不得混碼交易!痹1999年9月正式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亦規定:“經紀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用賬戶,設置編碼交易,不得混碼交易。” “混碼交易也好,一戶一碼交易也好,但沒有入市。”作為李一申等人的代理律師,林建華和姜叢華稱,“沒有入市的交易,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騙取客戶的保證金! 免費注冊上網開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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