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建議公開基金高管收入 防止不道德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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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07日 07:1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北京消息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員的薪酬問題一直為市場所關注。近日,有一些業內人士建議,基金公司應公開披露高管人員的收入情況,鼓勵高管人員獲取“陽光收入”,防止不道德風險收益出現。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劉紀鵬說,由于投資者購買的基金是協議式基金,沒有公司主體,導致投資者的權益沒有依附的實體機構和組織,公眾投資者的權益往往得不到保護。另外, 基金公司是代公眾理財,因此,其人員收入應該與理財水平掛鉤。劉紀鵬認為,目前,基金公司不僅是高度壟斷經營,而且按照固定的收益率收取管理費用,在一些基金問題較多、理財水平不高的情況下,于情于理都是不合適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盡可能保證投資者利益,基金公司應該對下列事項進行公開披露:反映基金公司業績的三大財務報表;高管人員、董事會成員中在公司獲取收入的人員收入狀況;公司的收入與公司業績實施浮動掛鉤情況說明。尤其是在基金規模高速擴容,并成為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主力的情況下,基金公司更有必要對公司高層人員收入進行公開披露,提出讓市場認可的合理的獎勵機制。他進一步表示,從監管的角度看,監管部門還應該對基金公司的組織架構進行監管和指導。這樣,才能從體制上保證基金公司在陽光下取得更大發展。 中國金融學會副會長秦池江也對基金公司高管人員公開披露收入一事表示贊同。他認為,基金持有人應該充分掌握基金公司的相關信息,包括公司高管人員的酬薪情況。基金高管人員作為受雇者,應該明碼標價,使其收入與貢獻相一致,才能促使基金公司人員盡責盡力,進而促進中國基金業的發展。 但也有部分業內人士不贊同公開披露基金公司內部人員酬薪情況。他們認為,基金公司是以人力資本為主要成本的公司,如果公司高管人員酬薪全部披露,公司的競爭架構就凸現出來,容易造成公司商業秘密的泄露。況且,基金公司的業績反映在基金的價值上,本身就具有強烈的市場價值約束,因此,沒有必要再通過公開披露基金公司高管人員的酬薪措施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鮑爾太平有限公司副總裁于華認為,基金公司作為法律實體,是一個利益整體,其所提取的管理費用形成了基金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沒有必要對高管人員個人收入再作進一步披露和細分。如果投資者認為基金公司抽取的整體管理費用過高,可以重新討論費率問題,制定出市場認可的收費標準,而沒有必要深究基金公司內部人員收入水平的高低。 (上海證券報記者 盧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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