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公布相關規定 期貨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出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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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24日 07:11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規定分為13個部分,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記者 發自北京 為了正確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并于6月2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 這一規定由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0次會議通過。規定分為13個部分,共63條,對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承擔責任的主體、無效合同責任、交易行為責任、透支交易責任、強行平倉責任、實物交割責任、保證合約履行責任、侵權行為責任、舉證責任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按照規定第10部分,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由此造成客戶的經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期貨公司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不將客戶指令入市交易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期貨公司應當賠償由此給客戶造成的經濟損失;期貨公司與客戶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期貨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劃轉客戶保證金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司法解釋明確指出,三種情形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交易規則的規定處理;規定不明確的,期貨交易所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這一司法解釋明確指出,期貨公司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除客戶認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貨公司承擔。 司法解釋規定,期貨公司承擔后果按下列方式分別處理:交易數量發生錯誤的,多于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承擔,少于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補足或者賠償直接損失;交易價格超出客戶指令價位范圍的,交易差價損失或者交易結果由期貨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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