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受托投資辦法呼之欲出 嚴禁進行保底承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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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19日 09:12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集合性受托理財業務的相關規范內容包含其中,嚴令禁止進行收益的保底承諾 本報北京電(記者鄭文) 記者日前從權威部門獲悉,新的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辦法目前已草擬完畢,有關銀證合作這種集合性受托理財業務的相關規范內容就包含在該管理辦法中。據透露,待在部門間及向業界征求意見后,新的辦法將會適時出臺,但估計在本月出臺的可能性較小。 4月底,證監會發布的有關通知明確指出,在新的規范管理辦法出臺之前,證券公司不得從事集合性受托理財業務。據此,業內人士推測,監管部門將制訂出一個專門規范該項業務的管理辦法。但據了解,有關部門加緊制訂的是一個新的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辦法,新的管理辦法是在2001年11月證監會發布實施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的基礎上草擬而成的,對人們普遍關注的集合性受托理財業務,新辦法中設有專門條款加以規范。 據悉,在新辦法正式出臺實施后,2001年版的通知將被廢止。業內人士透露,有關銀證合作這種集合性受托理財業務,其規范內容制訂的宗旨在于加強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強調從事該項業務的券商內部本身要有一個合理的防范風險的制度安排。具體來說,要求集合投資計劃有關的合同意思表示、產品本身的說明等要明確、科學,嚴令禁止進行收益的保底承諾;要確保受托投資資產的安全,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應當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托管,各業務之間要設立防火墻等。 正如4月底證監會發布的有關通知中所表述的:集合性受托理財業務,是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一種新形式,這種業務上的創新本身有著其內在的市場需求,問題的關鍵在于要及時糾正其中的不規范做法,以防范由此引發的金融風險及社會風險,而規范的前提是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規定,正因為此,監管部門加緊制訂中的新管理辦法其本義在于規范而非叫停這種新的業務形式。 業內人士推測,考慮到這項新業務內在的強烈市場需求,在經歷完征求意見、修改等相關程序后,估計新的管理辦法不久將會適時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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