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東北電上訴案終審 需繼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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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21日 07:50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國際金融報記者祁和忠綜合報道 投資者期待已久的ST東北電(000585)上訴案終于塵埃落定。5月21日,ST東北電稱,公司于2003年5月19日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判決結果是:維持北京中院判令公司前大股東———東北輸變電集團償付光大銀行借款本金2640.2萬元及貸款利息120.31萬元判決;ST東北電提供擔保的責任不能免除,需繼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為終審判 據悉,1998年6月19日,東北輸變電集團向光大銀行貸款3000萬元人民幣,貸款期限自1998年6月19日至1999年4月19日,貸款利率為年息8.712%,ST東北電為東北輸變電集團在光大銀行貸款提供擔保。但在擔保過程中,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和及時披露義務。 2001年12月20日,ST東北電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知,光大銀行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東北輸變電集團清償借款本金2640.2萬元及貸款利息459319.29元,并要求ST東北電承擔連帶責任。經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6日向ST東北電送達一審判決書,判決ST東北電承擔東北輸變電集團貸款本金2640.2萬元及貸款利息1203139元及復利、逾期利息的連帶清償責任。 對于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結果,ST東北電董事會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董事會違反《公司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ST東北電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遂于2002年8月15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解除ST東北電的擔保責任。 經過長達9個多月的漫長等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認為,光大銀行與東北輸變電設備東北輸變電集團簽訂的《借款合同》有效,ST東北電提供擔保的責任不能免除。案件受理費164980元、財產保全費155489.64元,由東北輸變電集團和ST東北電負擔。 ST東北電曾是國內輸變電成套設備的龍頭企業,1999年起公司陷于虧損,因無力償債被香港銀團起訴,一度險遭清盤。在沈陽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公司一系列的重組努力,在去年6月10日的清盤聆訊中,香港高院法官同意銀團方提出的撤消對公司清盤的申請,ST東北電的故事才得以繼續。去年10月18日公司恢復上市,并于當年實現扭虧為盈,今年一季度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62億元,凈利潤158.24萬元,呈現出較好的發展態勢。然而,公司為前大股東提供擔保所引出的訴訟官司一直成為埋在公司發展道路上的一顆地雷。 分析人士表示,根據終審判決結果,由于東北輸變電集團能夠償還的數量較少,ST東北電或有損失有轉為現實損失的可能,預期這將給公司財務狀況及利潤帶來負面影響。 《國際金融報》(2003年05月21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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