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管理條例將施行 國有股轉讓仍將以場外為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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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15日 08:2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本報北京電(記者 張躍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草案)》日前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經修改后不久將正式公布施行。那么,《條例》將會在我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發揮何種作用?由此國資委將以何種方式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等?就上述問題,記者采訪了參與《條例》草案討論并提出修改意見的國資體制改革問題專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張文魁研究員。 《條例》是國資委履行職責的重要法律依據 據了解,《條例》由新成立的國資委負責起草,目前已經過兩次比較大的修改,預計很快就可以正式頒布。 張文魁介紹說,《條例》是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二中全會和十屆人大一次會議精神的具體化。也就是說在《國資法》出臺前,要通過這樣一個條例來落實國資委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和責任、來界定國資委的職能、來規定國資委與企業之間的邊界。 《條例》對國資委的性質、職權、責任做了具體闡述,就國資委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企業負責人的管理、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作了較詳盡的規定。體現了十六大提出的“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精神。 對國資管理方式不作硬性規定 張文魁說,許多人都非常關心國資委是直接管理企業國有資產還是通過中間層公司來間接管理企業國有資產。此次的《條例》草案對此并沒有作出硬性規定。正如以前說過的,“三層次”和“兩層次”可以并存。即在有些情況下,可以設立中間層公司,從而構造三層次模式,但不要將三層次模式當成唯一模式甚至是唯一正確的模式。如果沒有必要,不用設立中間層公司,可以采用兩層次模式,因為中間層公司畢竟有一些不易克服的弊端。 張文魁強調,現在的國資委與以前的國資局不是一回事,國資委是“東家”,可以直接對企業行使股權,包括決定國有股出售轉讓等事宜。但是對于特別大和特別重要企業的國有股出售轉讓,應該無法回避同級人民政府在這方面的最終決定權。 國有股權轉讓以場外為主 張文魁說,國資委的成立、國資監管條例的出臺,會加快國有股出售轉讓的進程,也包括加快上市公司國有股出售轉讓的進程,但不是在二級市場,而是在場外進行。 他認為,國資委可以決定企業國有股出售轉讓事宜,但并不意味著國資委可以不受約束地決定上市公司國有股的出售轉讓,更不意味著國資委可以決定在二級市場減持上市公司國有股。如果是這樣來理解國資委的話就大錯特錯了。 張文魁說,一定要牢記,證券市場是一個強監管市場,證券市場監管機構在所有涉及到證券市場的行為中都是不能缺席的。國資委對上市公司的股權管理,包括決定股權出售轉讓事宜,都不能不依照證券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各種制度,更不能自行其事地搞二級市場的國有股減持,所以未來上市公司國有股出售轉讓將會是“場內謹慎,場外大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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