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訂相關準則 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提高質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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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15日 06:59 證券日報 | ||
本報訊(記者 于海濤)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通知,修訂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第11號、第13號,即分別對首次發行股票的公司、增發或配股的上市公司所編制的招股說明書,以及編制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作了修改,意在提高信息披露質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編制和披露,除已經規定的以外,還須符合以下要求 增加招股(或募集)說明書的有效期由三個月改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下發核準通知前招股(或募集)說明書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各準則還增加了兩款內容: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投資者若對本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問,應咨詢自己的股票經紀人、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為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對于曾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中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發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進行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03年修訂)規定,對于申請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如發行人認為還有必要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修改的,應書面說明情況,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相應修改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必要時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關于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規定,“發行人向原股東配售股票(以下簡稱“配股”)應編制配股說明書及其摘要,發行人向社會公眾發售股票(以下簡稱“增發”)應編制增發招股意向書及其摘要、增發招股說明書。”并在此前增加“本準則所稱招股說明書摘要包括配股說明書摘要和增發招股意向書摘要。”同時規定,必要時發行新股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3號——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2003年修訂)中規定,為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增加了“對于曾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中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發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進行披露”。另外,簡化了募集說明書摘要的內容,并就披露要求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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