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新規則 虧損公司退市機制逐步完善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28日 07:1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執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的補充規定》 ○給予因財務會計報告追溯調整而面臨退市的上市公司以充分揭示風險的時間 ○面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董事會對暫停上市后申請恢復上市、終止上市后保障股東權益,應當提前作出制度安排 北京消息 中國證監會昨天發布《關于執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給予因財務會計報告追溯調整而面臨退市問題的上市公司以充分揭示風險的時間,要求面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董事會對暫停上市后申請恢復上市、終止上市后保障股東權益,應當提前作出制度安排。 文件規定,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如公司追溯調整行為發生當年繼續虧損,證券交易所應自公司發布該年度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文件規定,已出現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公司,或者根據本規定第一條規定進行追溯調整后出現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公司,其年度財務報告繼續顯示虧損,或者雖然顯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年度報告時,就應對可能出現暫停上市后申請恢復上市、終止上市后保障股東權益做出制度性安排,形成有關議案提交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后應盡快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主辦證券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接收公司委托的主辦證券公司應在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依法辦理代辦股份轉讓工作。 文件依據有關規定,明確了對未依法披露定期報告義務的上市公司,執行退市規則的規定,并對證券交易所在執行《實施辦法(修訂)》和《補充規定》的權利和程序進一步做了明確。 (上海證券報記者林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