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解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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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26日 06:56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釋疑外資并購七大問題 外資并購方式包括股權并購與資產并購兩種,并購目標企業涵蓋多種組織形式與所有制形態的境內企業 外資比例低于25%的并購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執行 并購交易價格根據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確定 北京消息《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將于4月12日施行。日前,商務部的有關官員就這一"規定"的若干問題作出了說明。 一是關于"規定"的調整范圍。購買股權或購買資產是國際上跨國并購的通行做法,"規定"所調整的"并購"即指該兩種并購方式。"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并購",是指外國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直接通過購買股權或購買資產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股權并購的目標企業限定為境內依照公司法設立或規范化改制形成的公司。資產并購的目標企業包括境內任何形式的企業。 由此可見,"規定"關于外資并購的調整范圍是相對完整的,它包括股權并購與資產并購兩種典型的外資并購方式,并購的目標企業涵蓋多種組織形式與所有制形態的境內企業。 二是關于外資比例低于25%的問題。本著確保外資并購靈活、多樣、簡便,以更加充分地利用外資并購促進境內企業改造升級、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宗旨,"規定"對外資比例低于25%的并購予以了確認,并規定,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該情形同樣執行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登記程序。 三是關于外資并購的債權債務承擔。關于外資并購后被并購企業的債權債務如何承擔的問題,"規定"針對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種情形分別加以規范。作為一般原則,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被并購境內公司因其投資者向外資轉讓股權或外資購買其增資而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故被并購企業的原有債權債務應由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由于被并購企業的法律主體地位并未因出讓資產而改變,故該企業的債權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作為對上述原則規定的補充,"規定"還允許外國投資者、被并購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另行協商處置被并購企業的債權債務。 四是關于中國自然人股東地位問題。實踐中,境內大量存在中國自然人根據公司法投資設立的公司,這些公司將是外資股權并購的潛在目標。為了公平合理地保障中國自然人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關系和經濟秩序的穩定,也為了充分實現利用外資并購引進先進技術、提高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升級的初衷,"規定"有條件地確認了中國自然人在并購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東地位。 五是關于交易價格及其支付問題。關于如何確定交易價格的問題,立法上的考慮是兼顧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與政府監管原則,避免以非正常低價交易行并購之名向境外非法轉移外匯之實。因此,"規定"要求交易價格根據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確定,而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則取決于并購當事人各方協商確定或認可。 六是關于外資并購的審批問題。如前所述,并購作為外資進入的方式之一,與新設投資相同,應當適用我國現行的外資管理體制。因此,并購應當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產業政策的要求;通過外資并購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也需要辦理相應的審批程序。"規定"對股權并購與資產并購兩種方式的審批問題分別做出了規定。為了確保并購的快捷性,"規定"將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時限確定為30日,遠遠快于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 七是關于并購導致過度集中的審查問題。企業并購可能對自由競爭產生不利影響,所以,對企業并購(包括跨國并購)施以反壟斷意義上的控制構成各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立法的通行做法。 目前,我國正在加快進行制定《反壟斷法》的工作,其中將包括全面的反壟斷審查制度。在該立法出臺之前,如何監管外資并購中的壟斷行為以維護公平競爭,便成為完善我國外資管理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因此,為防止跨國并購導致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規定"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反壟斷審查問題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有關主管機關對外國投資者境內重大并購要求的申報及審查、對外國投資者境外重大并購要求的申報及審查以及反壟斷審查的豁免。 這位官員表示,從適用范圍看,這一"規定"規范了外資并購不同組織形式及所有制形態的境內企業,明確了外資并購的法律效果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成立。因此,可以認為,"規定"是在相對完整的意義上建立了外資并購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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