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B股案有新進展 審計責任第一案呼之欲出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2月22日 10:1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投資者要求對畢馬威審計工作底稿實施證據保全 投資者要求對畢馬威審計工作進行司法鑒定14日間開庭) 本報訊(記者 捷寧)昨日,“錦州港B股”民事賠償案原告徐倩的代理人宋一欣律師根據該案的實際情況,向沈陽中院提交了《律師意見》。在《律師意見》中,提出應區分會計 根據財政部處罰決定認定錦州港虛假陳述、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有四: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確認收入不準確、多確認收入36717萬元,少計財務費用同4945萬元,少計折舊及相應的主營業務成本780萬元,確認在建工程不準確、多列資產1.1969億元。這其中,出具審計報告的畢馬威是否盡了獨立審計所要求的勤勉盡責義務,是否按獨立審計準則要求與程序對相關的銀行存款或應收款項進行了有效函證調查,都有待查實。 同時,鑒于審計報告的形成是按照審計工作底稿進行的,而在注冊會計師行業中審計工作底稿往往是用鉛筆書寫和以活頁方式存檔,容易被修改或被增減,在美國,曾與畢馬威齊名的國際五大會計師行之一的安達信在安然公司案中就發生銷毀工作底稿的事件,故原告徐倩請求沈陽中院對畢馬威為錦州港公司95-97年(合并)、98年、99年、2000年、2001年出具的審計報告時所依據的審計工作底稿實施證據保全。 另外,鑒于確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的復雜性、鑒定工作底稿的專業性和畢馬威所具有的影響力,為公正和負責起見,故原告徐倩向沈陽中院申請進行司法鑒定,以確定畢馬威審計責任,司法鑒定時,建議鑒定單位可以邀請或委托具有權威性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推薦的專家組成。 上述申請,沈陽中院表示將進行研究。 此外,宋一欣律師還向沈陽中院致函,希望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今后受理其他投資者訴錦州港案件時能實施共同訴訟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