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監管費有新規 發行審核費也作出調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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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2月14日 07:3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對證券機構及投資者的收費標準仍維持不變 北京消息 國家計委、財政部最近重新核定了證券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新標準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3年。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核定的標準,證券交易監管費調整為:對股票由按年交易額的0. 發行審核費也做了調整。對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含可轉債)的企業,收取的發行審核費標準由每個企業3萬元調整為20萬元;考慮到基金發行程序與股票有所不同,審核費用也略低于股票發行的審核費用,收費標準為每個企業16萬元。 此外,機構監管費由只對證券公司收取調整為對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均收取。對證券公司由每年按注冊本金的1‰收取,最低收費額1萬元,最高收費額10萬元;調整為每年按注冊資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費額30萬元。對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冊資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費額為30萬元。對期貨經紀公司每年按注冊資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費額為5萬元。 期貨市場監管費的收費標準仍按年交易額的0.002‰向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收取。 中國證監會日前轉發了《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證券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并就繳費的有關問題通知說,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的調整,只涉及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相互間收費標準的增減,對證券機構及投資者的收費標準仍維持不變。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調整后,相應調增上海、深圳交易所股票交易經手費標準0.005‰,調減基金交易經手費標準0.04‰及債券交易(不包括國債回購交易)經手費標準0.01‰。證券交易監管費按月繳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須在每月20日之前將上一月度應繳證券交易監管費上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發行審核費由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含新發、增發、配股)、可轉債及基金的企業在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時上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機構監管費以上年末注冊資本金為計費依據,由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在每年4月份之前上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期貨市場監管費按月繳納,上海、大連、鄭州期貨交易所須在每月20日之前將上一月度應繳期貨市場監管費上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中國證監會還要求繳費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繳費,繳費單位繳費后應及時將通訊地址通知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凡不按規定繳費的,中國證監會將暫時停止受理其有關證券、期貨業務。 (上海證券報記者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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