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安明靜 發自北京
2002年12月19日下午,建國以來最大標的額名譽侵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錘定音,判決書宣稱,被告《期貨日報》引發訴訟的《誰敢挪用國儲大豆》一文“立意鮮明、主旨明確”誹謗罪名不成立。
《期貨日報》是我國期貨業內惟一的專業報紙,由于2002年4月12日的一篇《誰敢挪用國儲大豆》文章,被大連一家糧食集團推向被告席。
《誰》文發表在《期貨日報》2002年4月12日第二版,其時正值中國商品期貨市場交割史上的一抹重彩筆———今年“5月大豆“巨量交割的前夕。有業內人士將此名譽侵權案戲稱是“5月大豆”背后的故事。
原告大連三發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在期貨業界簡稱三糧庫)及下屬全資子公司大連三發面粉工業公司在起訴狀中稱,被告《期貨日報》社刊登《誰》一文“散播嚴重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虛假信息”,對三發面粉公司在大連期貨市場從事的大豆套期保值業務造成重大損失,因此提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1870萬人民幣的巨額:包括1400萬元的商譽損失以及近439萬元的經濟損失。
《誰》中引發爭議的一段文字這樣寫道:“最近幾天,一些網站和大連期貨市場的客戶盛傳某些糧庫通過不正當關系將國家儲備大豆和陳化大豆注冊成倉單,準備交割……在管理注冊倉單和交割倉庫方面,交易所有一套比較完善的管理辦法和制裁措施,取消三糧庫等交割庫的資格,就可以充分證明交易所規范交割的決心。”
原告認為,《期貨日報》的上述言論通過文字技巧向讀者散布了“三糧庫挪用國出大豆”的虛假信息,并且認為文章有向期貨交易者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施加不良影響,為多頭造市的目的,大商所因此對三發面粉公司的大豆交割給予了超常的要求,致使該公司運繳的大豆未能及時注冊成倉單,被迫砍倉及追加保證金,而大豆期貨價格在該文章發表后,出現了非正常性上漲,導致三糧庫的全資子公司———即本案的第二原告三發面粉公司套期保值的目的完全落空,承受的經濟損失累計近439萬元。
對此二中院判定:“《誰》文是一篇立意鮮明、主旨明確,對當時期貨交易市場中的某些傳言所做的評論性文章,只是將‘暫停資格’誤寫為了‘取消資格’,是簡單的筆誤,并無詆毀、誹謗的主觀故意,其過失顯屬輕微。”
對于原告的經濟損失賠償要求,二中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其在期貨交易中形成的損失與《誰》文的影響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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