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均可參加從業資格考試;資格考試、執業證書不再實行專業分類
本報北京電(記者 李巧寧)為加強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促進證券市場規范發展,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并自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5年發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依照《辦法》,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均可參加從業資格考試,資格不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在符合相應條件下可通過機構申請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
《辦法》明確,證券業協會負責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注冊登記等工作。在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這些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等。
《辦法》規定,從業資格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資格考試內容包括一門基礎性科目和一門專業性科目。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協會可在資格考試之外另行組織各項專業的水平考試,但不作為法定考試內容,由從業人員自行選擇,供機構用人時參考。
按照《辦法》,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相應條件的,可通過機構申請執業證書,這些條件包括:已被機構聘用;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不存在《證券法》第126條規定的情形;未被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等。
《辦法》指出,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辦法》強調,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被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