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記者 李巧寧)為指導基金管理公司加強內部控制,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并自明年起正式施行。《指導意見》對基金公司投資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術系統、會計系統、監察稽核等主要業務活動的控制方法、程序和措施作出了詳細規定。
《指導意見》明確,基金公司應按照要求,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建立科學合理、控制
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并制訂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合法合規性、全面性、審慎性和適時性四大原則。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經營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
《指導意見》提出,基金公司應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指導意見》強調,授權控制應當貫穿于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托資產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公司應當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按照《指導意見》,內部控制主要包括投資管理業務、信息披露、信息技術系統、會計系統和監察稽核控制等內容。其中,基金交易業務控制主要包括:基金交易應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者直接進行交易;公司應執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不同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公平對待;公司應建立嚴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資涉及關聯交易的,應在相關投資研究報告中特別說明,并報公司相關機構批準。
《指導意見》明確,基金公司應設立督察員,對董事會負責,經董事會聘任,報證監會核準。中國證監會在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時,會充分考慮各公司內外環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點,對公司內部控制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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