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首席律師:民事賠償不應影響市場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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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2年12月18日 08:40 證券時報 | ||||||||
本報訊(記者 段春華 劉興祥)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于昨天在深圳舉辦的“公司法、證券法國際研討會”上,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陳大剛認為,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對證券市場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對保護投資者權益、規范證券市場,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他特別提出,在制定該司法解釋時,有幾個方面的關系問題應當重視。 他認為,首先,在強調公平和公正的同時,不能忽視效率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的不
其次,在制定司法解釋時,應處理好歷史和現實的關系。對于歷史的問題,要以歷史的眼光看,前幾年的證券民事賠償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證券法》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也符合當時的歷史狀況。 第三,證券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都離不開政府的推動,離不開政府政策的指導。由于證券市場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法律法規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細,需要監管部門甚至是交易所制定大量的規定來規范。最典型的是關于信息披露方面,監管部門出臺了大量的規定,交易所也有交易規則來規范。在證券民事責任的承擔中,監管部門的政策,甚至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都應當作為判斷依據。 另外,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釋,虛假陳述者承擔民事責任之前必然已經承擔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三種責任的歸責原則、理念是不同的,強制性地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還是會產生許多問題;三者還存在一個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效率問題,對于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顯然比民事責任更有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