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年報準則》及《季報規定》修訂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本報北京電(記者李巧寧) 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方便投資者閱讀與了解公司有關信息,中國證監會日前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1年修訂稿)》(以下簡稱《年報準則》)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以下簡稱《季報規定》)進行了修改
,并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
據悉,此次對《年報準則》修改幅度較小,不再重新修訂準則,而是以修正稿形式發布修改通知。年度報告摘要的披露內容沒有大的變化,但披露格式變動較大,因此,《年度報告摘要格式》擬作為《年報準則》附件發布,公司在指定報紙公布的年報摘要部分應按照該附件的形式進行披露。《季報規定》已進行了重新修訂。
據介紹,《年報準則》于2000年底頒行。隨著后續證監會相應法律法規的出臺,《年報準則》中有些規定需要作及時的調整,并且本著“強調上市公司充分信息披露的同時,適當注重重點突出,簡明易懂”的宗旨,對《年報準則》進行適當的修改已顯得非常必要。此次修改最大的變化在于年度報告年報摘要更加簡化,并且摘要披露主要以表格的形式在指定報紙公布,這樣就更便于投資者閱讀。
此次修改除對年報準則(2001年修訂稿)的部分條款進行刪除外,還做如下修改:一是,“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年度報告摘要最小字號為標準6號字”,改為“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年度報告摘要最小字號為標準五號字”;二是,第十七、五十五條重要提示中增加: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披露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做出承諾,保證其中不存在重大的錯報、漏報以及有可能對投資者產生誤導的信息;三是,第二十五條(二)款第二段“如前10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應予以說明”,改為“如前10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或《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的,應予以說明”。
(三)款內容改為“公司應當披露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名稱(法人)或姓名(自然人),如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還需披露上市公司名稱。如報告期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應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指定報紙及日期。同時披露股東信息披露的網站網址。”四是,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對于新年度經營計劃不做強制性披露要求,公司可采用自愿原則予以披露。”五是,第四十八條“公司應披露聘任、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情況。并披露報告年度支付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增加披露:“目前的審計機構已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年限”。六是,第五十七條改為“公司應披露本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 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刪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利潤、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支凈額”的披露要求。
據介紹,從2002年第一季度起上市公司全部開始披露季報,經過近一年的運作,證監會根據市場反映及公司的披露情況,此次對《季報規定》進行了重新修訂,旨在使信息披露重點突出,以增強季報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與原來的《季報規定》相比,此次重新修訂的《季報規定》在結構和內容上都做了大的改動。從結構上看,修訂稿將規則劃分為四章;從具體內容上看,主要有如下變化:一是,增加“公司簡介”一章;二是第三章“財務資料”部分,修改了原規定中對于簡化報表的披露要求,同時刪除了原附錄部分要求披露完整報表的部分,只是要求公司披露完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列表披露幾個重要的財務指標;三是,第四章“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刪除了原規定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方面涉及會計數據同期對比分析的條款,只是要求公司披露以下簡要情況:公司經營的季節性或周期性特征;主營產品銷售收入、毛利率、報告期利潤構成情況,同時要求公司如報告期內主營業務或其結構發生較大變化,應予以說明;經營 中的問題與困難;四是“重大事項”一章刪除了原規定中對或有事項與期后事項、生產經營環境、政策法規的變化已經或即將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的重大影響等其他事項的披露,僅保留了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進展情況、報告擔保金額總計、委托理財金額總計的披露要求。同時增加披露:報告期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五是增加了業績預警及公司對經營計劃作出滾動調整的披露要求;六是刪除了原規定中編制季報附錄的要求。(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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