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即將出臺
本報北京電(記者鄭娟) 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旨在規范證券公司發債行為的《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制定完畢,將于近期正式出臺。權威人士指出,該暫行辦法的正式實施將使證券公司發行債券有章可循,從而進一步拓寬了券商的融資渠道。
一直以來,拓寬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成為業界廣泛關注的問題,其中允許券商發行債券被視為一條增加券商資金來源、壯大券商實力的可行渠道,并且從法律及技術角度看,券商發債沒有什么大的障礙。基于此種考慮,經過幾年的醞釀,幾經征求意見與修改,《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終于制定完畢。
據透露,《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證券公司發行債券需滿足《公司法》的有關要求,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可采用兩種方式發行債券:一是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債券(即公募),采用公募方式發行債券時,需選擇承銷商,并且這種債券可上市交易;二是,可向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債券(私募)。就發行債券的期限,辦法規定,債券發行期限最短1年,最長5年。
按《公司法》的有關要求,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等。并且《公司法》強調,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業內人士認為,選擇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募)債券的券商除需滿足《公司法》中有關發債公司須符合的條件外,還應滿足更高的條件,其發債門檻會相應提高,從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現狀來看,只有綜合類券商才可能被允許發行此類債券;相對于公募債券,證券公司選擇向特定合格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私募債券時,其發債條件會相應寬松一些,至于什么樣的機構才是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將會另行加以規定。(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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