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近日發布《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管理暫行辦法》及《開放式基金結算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防范和化解開放式基金結算風險,維護基金業務參與各方合法權益。
據介紹,《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參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基金登記結算系統、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其中,所稱結算備
付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存放的、用于基金結算的資金。
根據這一《辦法》,基金管理人須以法人名義為其名下的每只基金在登記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別開立“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賬戶”,基金銷售代理人須以法人名義選擇兩分公司之一開立“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賬戶”。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代理人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時,應按規定繳納最低標準的結算備付金,且有義務就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資金結算數據,及時進行資金明細和余額對賬。
根據《開放式基金結算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保證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繳納給登記結算公司、用于結算備付金不足情況下擔保交收的資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參與登記結算公司基金登記結算系統時,應繳納初始保證金,其中,基金管理人每個保證金賬戶的初始保證金不得低于15萬元;基金銷售代理人保證金賬戶的初始保證金不得低于30萬元。
《國際金融報》(2002年11月28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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