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馬世領 發自北京
“這個結果早有預料,但我并不能理解,也無法接受,我將利用法律賦予我的權利,準備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最后申訴。”11月18日,狀告證監會的當事人陸家豪,面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該案的終審裁定結果,在電話中告訴記者。
作為中國首例上市公司董事訴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訴訟案,“陸家豪訴中國證監會”一案歷時半年多,11月15日終于在北京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陸家豪的上訴,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陸家豪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陸家豪的辯護律師嚴義明表示,這樣的判決結果有幾點遺憾。
該案本來對上市公司結構治理水平提高有重要意義,但現在的裁定結果并沒有從法律上凸顯公司董事應在何種情況下承擔何種責任,是個遺憾;二是證監會和法院在該案中對于推進中國證券市場規范化上應該說目標是一致的,但兩審都在程序上繞圈子,在實體審理上沒有與原告形成共識,使該案更為重要的法律懲戒意義沒有得到真正體現,更是個遺憾!霸摪傅淖罱K審理結果實際上并不重要,過程才有真正的價值,但遺憾的是,我們沒有進行實體審理!
中國證監會相關人士對此不作任何表態。
“實際上,即使沒有進入實體審理,也不乏積極的意義!北本┍娨宦蓭熓聞账睦顟c民律師認為,法院維持這樣的結果,對于上市公司董事不啻是一個有力的警醒,為董事劃定了法律上的風險,陸家豪作為董事的身份在當時盡管比較特殊,但無論是執行董事還是非執行董事,內部董事還是外部董事,身在其位,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是履行其誠信義務的最起碼要求,都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任何董事都不能例外,這一點是無可質疑的。這樣才能對其他的公司董事產生一定的監管壓力,否則在目前董事職責規定還比較籠統的情況下,更加難以起到相應的約束作用。
半年多來,鄭百文原“獨立董事”陸家豪對證監會提起行政訴訟一案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2001年9月27日,中國證監會認定包括陸家豪在內的公司數名董事對鄭百文1997年虛假陳述等違規事實負有直接責任,分別對他們處以罰款,陸家豪被罰10萬元。陸家豪對此不服,曾提出行政復議,2002年3月4日證監會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4月22日陸家豪將證監會告上法庭,訴訟請求撤消證監會對其處以10萬元的處罰決定。
5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后在8月12日作出一審裁定,陸家豪于2002年3月18日簽收并閱讀了復議決定書,應視為他已收到復議決定書。雖然他又將簽收日期劃去且沒有拿走復議決定書,但不影響法院對陸家豪當日收到復議決定書這一事實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陸家豪應于今年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但陸家豪在今年4月22日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駁回陸家豪的起訴。
一審裁決后,陸家豪不服,遂又于今年10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并于10月23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