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引導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禁止基金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同時決定該《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暫行規定》共有十六條。主要內容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基金的銷售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本行業公認的行為
規范和道德準則。
《暫行規定》要求,基金的設立申請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傳和銷售該基金。
《暫行規定》強調,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確保基金銷售宣傳的內容真實、準確,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人保證獲利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經證監會批準設立的特殊品種的基金除外。
《暫行規定》指出,基金的銷售宣傳內容必須含有明確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引用基金過往業績的,應同時聲明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基金的未來表現。
《暫行規定》禁止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向任何人或者機構以強制、抽獎等不正當方式銷售基金,禁止通過基金銷售從投資人處獲取或者給予投資人與基金銷售無關的利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還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損害行業聲譽;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惡意壓低基金的服務收費。
《暫行規定》認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員工行為規范和激勵約束機制,積極研究不同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了解投資人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不斷提高基金投資咨詢服務水平。
(記者楊大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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