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監會網站新開設的期貨市場資格公示欄目公布了《2001年度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年檢通過、失效和撤銷名單(第一批)》,這標志著以資格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為核心的期貨公司高管人員監管體系開始實施。
期貨公司高管人員監管體系是遵循國家有關規定,并在借鑒國內外金融市場的實踐基礎上探索建立的,是以中國證監會提出的資格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為核心。
據了解,所謂資格公示,就是由監管機關將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取得、喪失和變動情況,通過網站、報紙等媒體進行持續性地公開。整個行業以及社會公眾可以隨時獲知這些信息。由于監管機關的這種公示行為具有高度的社會公信力,從而將高管人員置于包括廣大投資者在內的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此外,監管機關將通過高管人員管理數據庫等技術手段,采集和收錄反映遵規守法水平和誠信度的信息,建立起高管人員的誠信檔案。誠信檔案除了作為監管機關進行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外,在條件成熟時,還將作為資格公示的重要內容向社會予以公布。
資格公示必須與責任追究相結合。對于期貨經營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除對機構進行處理外,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必須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監管機關將依據有關法規規章,采取提示、暫停任職資格,直至撤銷資格等監管措施,使責任追究制度落到實處,同時將相應的信息收入誠信檔案,予以公示。
今年以來,在中國證監會的倡導下,期貨行業掀起了以誠信為核心的期貨市場文化建設的熱潮,以提高整個行業的誠信度、建立誠信、法制、規范的積極健康的行業文化。這一活動已經得到整個行業的廣泛認同。中國證監會實施的期貨高管人員資格公示制度,對于行業文化建設將是一個有力的支持和推動,也將促進期貨經紀公司進一步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內控制度執行的水平。
在已經公示的第一批年檢名單中,有12人被撤銷了高管任職資格,這是嚴格按照《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的有關規定作出的。中國證監會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屬于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對于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規定了具體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積極條件包括: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所必備的經濟、金融、期貨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等。消極條件包括: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等。持續性地符合這些條件,是高管人員維持其任職資格的前提。在年檢中,如果發現高管人員有不符合這些條件的情況,中國證監會將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并予以公布。
據中國證監會期貨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被撤銷資格的,其具體原因包括:高管人員對所任職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了管理辦法關于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的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檢等。
在第一批年檢名單中,有部分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被宣布失效。具體的原因有:高管人員離職、退休、不再擔任高管職務等。依據修訂后的管理辦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實行"一任一審"制,即高管人員所獲得的任職資格只對推薦其任職的期貨公司有效,高管人員離開所任職公司的,其任職資格隨即失效。任職資格失效后,只要符合條件,被推薦擔任新職時仍然可以再次申請取得任職資格。
此外,依據管理辦法的規定,自2002年1月23日起,期貨經紀公司副董事長不再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由中國證監會對其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而是由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進行核準和管理。由于此次年檢是對2001年度高管人員的檢查,故2002年1月23日前已經取得任職資格的副董事長仍然參加了此次年檢,今后副董事長將不再參加中國證監會進行的高管年檢。這只是針對高管人員對任職公司職責的不同,對管理層級的調整,并不意味著降低了任職資格條件和監管的要求。
(記者 朱兆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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