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稅總局近日下發了《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給予四個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這四方面優惠政策是:第一,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第二,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
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三,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第四,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就基金管理人作為納稅主體的問題,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納入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是毫無疑問的。基金管理人運用個人及機構投資者的資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差價收入,實際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產生了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按照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即為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該負責人指出,對開放式基金予以稅收優惠政策的目的是為支持開放式基金的發展,充分利用開放式基金手段,進一步拓寬社會投資渠道,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記者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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