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訊(記者 郭志霞)認為自己股票賬戶中原有的兩只股票被盜賣,同時被盜買入1.7萬股“銀廣廈”,股民賈女士一審敗訴后又繼續上訴。昨天,市二中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賈女士訴稱,1997年4月28日,其在安外證券營業部開立委托買賣證券資金專戶,并與安外營業部簽訂指令交易協議后,委托其丈夫杜雅平在安外營業部提供的專戶室從事股票交
易。2001年9月18日,杜雅平查詢得知賈的股票賬戶中的兩只股票分別被他人于9月12日上午賣出,同日又被人分兩筆以22.45元的成交價格盜買了1.7萬股“銀廣夏”,導致直接損失30萬元左右。
賈女士稱,當日她跟丈夫均未下達過委托交易指令,亦未委托過他人交易。證券公司未履行保證投資者賬戶內資金、股票安全的承諾,給內部或外部人員進行惡意交易提供了條件,且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現“銀廣廈”股票交易異常進行詢問時,亦未盡到謹慎、合理注意的通知義務。遂要求安外證券返還其賬戶內原有股票及這段時間的紅利和紅股。
安外證券則認為,賈女士沒有證據證明這4筆買賣不是自己或委托別人自愿進行的行為,且自己所用交易軟件的軟件開發商已經出具證明,證明營業部系統的交易記錄沒有被修改的痕跡,安外證券在整個過程中沒有過錯。股票盜買盜賣事件是由于交易密碼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股民自己承擔。賈女士在一審敗訴后繼續上訴。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賈女士與安外營業部之間簽訂的委托買賣有價證券承諾書中,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遂原審判決處理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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