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證券市場法制化進程逐漸加快,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活動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問題引起了各方高度關注。在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對法律責任給予了充分重視,特別是首次確立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這意味著,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中的民事賠償將獲得更大的保障。
有關人士認為,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由于目前的基金全為契約型,“基金三角”所體現的“三權制衡”相對來說并不十分牢固。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與投資理念的不成熟
,基金持有人大會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無法完全發揮作用。同時,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也比較弱。顯然,基金持有人大會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監督存在一定缺陷,這為封閉式基金管理人濫用權利提供了可能,從而導致基金運作中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及基金管理人的職業道德風險。因此,基金持有人潛在的要求民事賠償的可能性較大,這就決定了證券投資基金法中法律責任的內容不可或缺。
事實上,自從《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今年初頒布后,因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案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毫無疑問,加強相關立法已刻不容緩,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自然要適應這一趨勢。如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也對因虛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賠償有所規定:如果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沒有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披露的信息含有虛假、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內容的,如果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據透露,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中民事賠償的責任界定很可能會更為廣泛,即只要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契約,給基金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包括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都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在規劃方面相當全面。
隨著司法越來越多地介入證券市場,證券市場相關各方的法制意識也在逐步加強,通過法律維護其在市場中的權利和利益,已經成為市場參與者的共識。然而,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有關當事人如果在基金設立、募集、運作等過程中損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將在交納相當數量的罰款、罰金的同時,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顯然,如果當事人由于財產有限,不足以同時支付罰款與賠償,那么,行政罰款與民事賠償將面臨選擇。對此,投資基金法草案要求,當事人須優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業內人士認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的確立在國內還不多見,這是對基金持有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充分體現,也推動了依法治市的不斷深化。
有專業人士指出,與中小股東狀告上市公司有明顯區別的是,基金持有人在權益受損時要求民事賠償不存在“自己告自己”的困境。因為在基金關系中,由于基金資產是完全獨立的,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的資產與基金持有人的信托資產是并無直接關系的,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如果被要求進行民事賠償,那么,只能運用其自有資產為錯誤行為“買單”,而絲毫無損于基金持有人的信托資產。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基金活動中的民事賠償較證券市場中的其它民事賠償更加具有針對性與懲罰性。(記者劉興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