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今天推出系列研究報告“證券市場前沿理論問題研究”之七——《采用證券集團訴訟完善我國證券民事訴訟機制》。該報告指出,證券侵權行為后果的特殊性,導致單獨訴訟因訴訟成本高于訴訟收益不可行;而證券共同訴訟除了面臨無法形成有效合意的困難之外,還面臨著無法解決的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障礙,我國的共同訴訟形式無法滿足證券民事訴訟的需要。報告建議在我國盡快建立證券集團訴訟制度。
報告指出,從我國法院受理證券民事訴訟半年來的實踐看,僅僅依靠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我國的證券民事訴訟并沒有實現(xiàn)保護投資者并遏制上市公司不正當行為的目的。如果民事訴訟機制不能夠有所創(chuàng)新,投資者權利得不到確實保護,將導致理性投資者喪失對資本市場的信心,勉強維持的資本市場將異化為博彩市場,無法有效發(fā)揮資本市場配置社會資本的功能。報告全文對證券民事訴訟在訴訟程序制度上面臨的困難進行了探討,介紹了以美國為代表的證券集團訴訟和股東衍生訴訟的程序規(guī)則,對完善我國證券民事訴訟機制提出了政策性建議。
報告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制訂證券集團訴訟的試行規(guī)則;在擬訂試行規(guī)則時高度重視程序規(guī)則的可操作性;接受符合證券市場要求的規(guī)則,采用集團訴訟的“選擇退出”規(guī)則,同時采用直接集團訴訟和股東衍生訴訟;完善有關的律師收費制度,確立證券集團訴訟中律師的風險收費以及律師為集團墊付訴訟費的辦法;周密考慮證券集團訴訟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并做好預先應對。(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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