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財庫(2002)102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深圳證券交易所組織承銷商利用本所交易系統分銷國債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02年記帳式(十期)國債(以下簡稱“國債0210”)利用本所交易系統掛牌分銷,
掛牌分銷期為2002年8月16日至8月22日,分銷期結束后可在證交所市場同時以現券和回購的方式上市流通。
二、“國債0210”為記帳式固定利率附息債,期限7年,票面利率為2.39 %,起息日為2002年8月16日,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16日支付利息(節假日順延,下同),2009年8月16日償還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國債0210”在本所掛牌分銷時采用價格區間內分銷的方式,價格區間為99.90-100.10元/百元面值,承銷機構在上述規定的價格區間內自定價格進行分銷。承銷團成員間不得分銷。認購申報單位為壹手或其整數倍(壹手為合計面值1000元)。
四、在分銷期內,承銷商在本所分別掛牌賣出其所承銷的國債,各承銷商的證券簡稱分別由四個漢字組成,如“海通證券”表示由海通證券有限公司銷售的國債。承銷商的分銷代碼為1016**(該期國債上市后其代碼統一轉換成“100210”)。
五、在分銷期內,本所交易系統通過買賣盤揭示各承銷商掛牌數量,行情成交量一欄實時顯示各承銷商累計銷售數量。
六、在分銷期內,本所交易和結算系統不計算和顯示“國債0210”凈價交易模式下的每百元應計利息額。分銷價格即為買賣結算價格。
七、在分銷期內,投資者在全國各證券經營機構申報買入“國債0210”時免繳傭金,本所亦不向證券經營機構收取購買國債的經手費。
八、投資者須用證券帳戶(含基金帳戶)直接申報買入。
九、各承銷商可采用合同分銷的方式分銷其承銷的國債,并須及時報本所進行債權登記。
附:2002年記帳式(十期)國債深交所掛牌機構分銷代碼一覽表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2002年記帳式(十期)國債深交所掛牌機構證券分銷代碼一覽表序號掛牌分銷機構名稱證券簡稱深交所掛牌代碼
1海通證券有限公司海通證券101605
2國信證券有限公司國信證券101649
3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東證券101653
4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深圳國投1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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