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義偉14日北京報道】
到美國納斯達克市場買殼上市是許多中國民營企業尋求海外融資的途徑之一,但是并非每家企業都能如愿以償,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立)就是其中之一。今天,一場和美國納斯達克市場有關的官司在北京西城區法院開庭,原告是凱立公司和海南長江旅業公司,被告為北京的中華企業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華企業)。
原告:賠我436萬損失
被告:凱立沒有起訴資格
凱立稱,該公司委托中華企業協助其在美國納斯達克市場買殼上市,但中華企業在履行義務時實施了了欺詐行為,致使凱立買殼上市的計劃失敗,因此,凱立及另一原告海南長江旅業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中華企業賠償436.70萬元的損失并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中華企業辯稱,該公司與凱立公司在本訴訟中沒有合同關系,因此凱立公司沒有起訴資格;另外,1995年10月,中華企業與海南長江旅業已簽訂有關合同,了斷此事,此后再無聯系,因此,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被告實施了欺詐行為
被告:合同不慎重地被簽字蓋章了
關于在美國買殼的過程,凱立在訴狀中稱:該公司欲尋求在美國納斯達克資本市場上市,遂向中華企業咨詢。中華企業表示,中國企業尤其是含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對海外投資受到限制,以凱立出面很難,以香港凱立公司或者在國內的全資子公司長江旅業出面則可避開限制。根據這一咨詢結果,凱立公司遂委托長江旅業,于1995年10月與中華企業簽訂了《咨詢顧問合同》,約定由中華企業進行策劃,制定工作方案,和境外的投資銀行、律師一道為凱立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市場收購一家上市殼公司。
凱立稱,為履行上述合同,根據中華企業的安排,長江旅業同中華企業推薦的“美國第一中國資本投資銀行”簽訂了《委托合同書》,委托后者在美國收購一家上市殼公司,之后,凱立公司根據中華企業的指示向美國第一中國資本投資銀行支付了31萬美元的費用。
凱立在訴狀稱,2001年10月,凱立和長江旅業派人專程前往美國調查了解與中華企業簽訂的《咨詢顧問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相關事實,發現中華企業推薦的“美國第一中國資本投資銀行”根本就不是一家銀行,中華企業策劃安排收購的康泰公司(英文名稱CTI)根本就不是一家上市公司,該公司也從來沒有在美國納斯達克資本市場上市的記錄,在中華企業指令凱立向康泰公司裝入資產前該公司已被美國猶他州政府注銷,凱立付出的31萬美元在被收購的康泰公司的財務報表上沒有反映。
凱立表示,中華企業隱瞞了對原告不利的事實,在所謂的康泰公司既不是上市公司也從未在納斯達克資本市場上市的情況下,欺騙凱立“買殼成功”,進一步指示凱立公司向所謂的殼公司裝入資產,騙取凱立的費用。
基于以上事實,凱立和長江旅業認為,中華企業在此次買殼行為中實施了欺詐行為,且手段惡劣,給兩家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中華企業賠償損失、承擔相關費用。
凱立公司在提交訴狀的同時,向法庭提交了數十份證據,包括該公司從美國取回的證據。
針對凱立公司和長江旅業的指控,中華企業認為凱立公司沒有起訴資格,此案訴訟時效已過,并在舉證過程中對凱立列舉的證據進行了辯解。
凱立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財務顧問合同》,此合同是1996年6月3日中華企業與長江旅業的母公司香港凱立集團簽訂的。該合同文中載明,在中華企業協助凱立到美國資本市場買殼工作已圓滿完成的基礎上,繼續合作,合作的內容則是協助凱立買的殼公司在納斯達克恢復上市交易。凱立方面認為,凱立明明買的不是上市公司,但在該合同中,中華企業又說凱立買殼成功,是欺詐行為。對此,中華企業辯解說,這份合同是當時的經辦人員在很不慎重的情況下,簽字蓋章交給了凱立,之后凱立并沒有將合同簽字蓋章后還給中華企業,而且也沒有按合同要求支付顧問費,所以,這個合同是不真實的。
原告:協議中沒有說CTI是上市公司
被告:但也沒有說不是上市公司
凱立提交的另一份證據是購買美國CTI公司的6份協議,凱立稱,在這6份協議中,沒有提到CTI是上市公司。對此,中華企業辯說,雖然協議中沒有說明CTI是上市公司,同時也沒有說明CTI不是上市公司,況且,這份協議是凱立公司與CTI簽訂的,與中華企業無關。
凱立提交的另一份證據,證明中華企業在給凱立的咨詢報告中,多次提到CTI的“恢復上市”或者“復牌”,以此表明CTI曾經上市或掛牌交易,致使凱立誤以為CTI是上市公司。對此,中華企業辯稱,他們是直到1996年9月才知道CTI不是上市公司,在此之前,中華企業沒有覺察到CTI不是上市公司,從這個角度說,咨詢報告中的“恢復上市”的說法是不恰當的,但絕非有意。
原告:投資公司怎么能是銀行
被告:中文譯名可以有變化
凱立提交的另一部分證據,證明中華企業給凱立介紹的美國中介公司是“美國第一資本投資公司”,但是中華企業在給凱立的函電中,將該公司稱作美國第一資本投資銀行,或者美國第一投資資本,同時中華企業與第一資本公司的往來函電中,均稱對方為公司。中華企業明知第一資本公司是公司,卻以銀行的名稱誤導凱立。對此,中華企業辯稱,第一資本公司的法定名稱是英文的,不能更改,至于中文譯名可以有不同的變化,可以叫做公司,也可以叫做銀行。
中華企業還舉出一些國際知名的大公司的名稱及其中文翻譯作為佐證。記者注意到,中華企業所舉的例子中,并沒有哪家國際知名公司的中文名稱被稱為銀行。
今天的庭審進行了3個小時,原告的證據舉證完畢。審判長表示,將擇日繼續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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