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guī)定》,首先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0.6%繳納。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對股票的買方也開征0.6%的印花稅。1991年10月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0.3%。1991年10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票買方、賣方實行雙向征收,稅率為0.3%。
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fā)《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yè)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交易雙方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針對當時證券市場過度投機的傾向,證券交易印花稅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為了使證券市場能持續(xù)穩(wěn)定向前發(fā)展,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又將稅率由0.5%調低至0.4%。
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降低為0.3%。
2001年11月16日起,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國際金融報》(2002年08月06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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