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于揚) 因不服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對銀廣夏股票盜賣案的一審判決,原告賈鐵英日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案已于昨日正式開庭。經過近3個小時的法庭調查和辯論過程,審判長宣布,本案經合議庭充分討論后將于近期擇日宣判。
法庭調查過程中,上訴人代理律師北京未名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律師提出,一審判決存在兩項重大錯誤:一是在認定事實方面的錯誤,本案買賣股票的指令不可能是上訴人發出,
是被上訴人銀河證券安外營業部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況下賣出了上訴人的股票,并同時買入銀廣夏;二是在確認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方面,違反了民事舉證基本原則,錯誤地加重了上訴人的舉證負擔,根據最新證據規則,被上訴人需要證明自己的代理交易股票行為有效,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法庭上,上訴人代理律師還提出審核確認委托人的真實身份是被上訴人作為代理人的法定義務,被上訴人不能以服務手段的技術缺陷作為理由減輕自己的法定義務。同時,被上訴人在沒有向上訴人充分揭示技術風險的情況下,通過格式合同條款將不能正確識別委托人身份的風險全部轉嫁給上訴人,這種做法也嚴重有失公平,應屬無效條款。
據了解,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引起各方的廣泛關注。業內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專門指出,該案的判決將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義:它將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據;另外由于設計系統的人不可能知道系統的漏洞,因此作為一個善良管理人,證券公司今后應當積極采用更加安全的交易技術來提供經紀服務,并應當充分告知投資者所有的技術風險。只有如此,投資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切實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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