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飛股份第二大股東華德資產、第三大股東南方證券持有哈飛股份的流通股6月份均超過5%,未按規定披露此信息
本報記者 尚志新
在哈飛股份(600038)7月23日公布的2002年度中報里,記者發現了耐人尋味的現象:第
二大股東華德資產持流通股13089475股,持股比例5.45%;第三大股東南方證券持流通股為12054912股,持股比例5.02%。他們持有哈飛股份的流通股6月份均超過5%。依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他們持股達到5%三日內就應該披露此信息,令人遺憾的是我們沒有看到哈飛股份、華德資產、南方證券在7月23日前這方面的公告。
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我國圍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是比較健全的。《證券法》第四十一條就規定,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三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于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1修訂版)中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并公告: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1993年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也明確規定,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并公告。任何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并公告。法人在依照前兩款規定作出報告并公告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和作出報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間接買人或者賣出該種股票。
南方證券前任總裁郭元先曾對新聞界說過:南方證券目前已經成立了專門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華德資產管理公司。該公司與全世界資產管理業務最大之一的德國商業銀行進行了技術合作。待政策明朗后,可能會轉讓出一部分股權給德方,兩方進行股權合作。
一家研究機構研究員李偉接受電話采訪時說,華德資產管理公司是南方證券的子公司,在證券業幾乎人人皆知。哈飛股份在中報稱“報告期內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第2-10位為流通股股東,本公司未知其之間的關聯關系。”他認為哈飛股份有知情不報之嫌。
如果由此推論出,南方證券和華德資產是關聯機構的結論成立的話,它們在2002年3月31日到2002年6月30日持有哈飛股份合計高達10%以上,持有股份按應該披露信息5%的規定,可謂嚴重超標,理應在6月末之前就履行其披露義務,但我們沒有看到上市公司和南方證券及華德資產的這方面公告。
業內人士認為,該披露不披露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可以不受6個月鎖定限制,隨時可以出貨;二是不暴露自己的做莊行為。他們還認為,現在我國監管部門的技術設備已經相當先進,而監管部門的視而不見更令他們費解。
研究證券的法律界人士認為,明知不報可以認定為主觀故意隱瞞事實,說明有一定的目的性。市場監管部門要給予高度重視。
記者7月29日撥通了哈飛股份證券部電話,一位顧先生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他們也發現了這個問題,已經向上交所報告了,交易所讓他們催促華德資產、南方證券趕緊公告。同時,他認為哈飛股份沒有責任,按程序是華德資產、南方證券先向上市公司報告,而這兩家沒有報告。
有關人士認為,從哈飛的中報看,他們6月30日前已經知道此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就不該等所謂報告,因為報告是讓你知道這個情況,你已經知道了還等什么?上市公司有義務對可能影響公司業績和股價的信息做及時披露。而華德資產、南方證券是資本市場專業公司,動作卻如此舒緩,更讓人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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